2011年国际内审师考试复习:管理会计(8)

来源:国际内审师    发布时间:2012-01-22    国际内审师视频    评论

 

1.1.        机会成本法

机会成本(opportunity cost)——转出产品或服务的责任中心(销售方)的最低转出价与转入产品或服务的责任中心(采购方)的最高转入价之间的差额。

最低转出价是销售方不会因为内部销售而承受损失的价格。最高转入价是采购方不会因为内部采购而承受损失的价格。

 

1.2.        市场价来www.PPkao.com

当被转让产品存在一个完全竞争的外部市场时,正确的转移价格应该是市场价。在具体应用过程中,应将内部成本按市场价的组成元素,比如,运输成本和营销成本调整为可比价格。在此,责任会计系统应为转让双方提供准确、全面的成本信息。

 

1.3.        经过谈判达成的转移价格

在现实生活中,很难找到完全竞争的外部市场,转让双方可以通过谈判来确定转移价格。在此,责任会计系统应为转让双方提供准确、全面的成本信息,避免其中任何一方以其单方面占有的信息而获得额外的利益。需要注意的是,转移价格可能有利于谈判能力强的责任中心经理。诚然,谈判能力也是责任中心经理必备的一种能力。

 

1.4.        成本导向转移价格

成本导向转移价格要求所有的转让都以某种形式的成本为定价基础。三种主要的成本形式是:完全成本;完全成本+加成;变动成本+固定费用。其中:

完全成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变动制造费用+部分固定制造费用

在三种形式下,为了避免将某个责任中心的低效率转嫁给其他责任中心,上述成本均采用标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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