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内审师《分析技术》合同(4)

来源:国际内审师    发布时间:2012-01-22    国际内审师视频    评论

出价与接受

  当一方(出价人,offeror)报价并被另一方(受价人,offeree)接受时,一份合同就订立了。出价(offer),即订立合同的建议,可以简单到一句话:“我可以五块钱为你洗车”。接受(acceptance),即受价人对出价人报价的同意,可以简单到“成交”。有时,接受可以表现为行为,而不是话语。
  出价以后,直到受价人接受时合同才能成立。合同义务是基于同意的。如果你是受价人,不要在通知出价人你接受之前就开始履行合同。在你接受之前,合同根本不存在。如果出价人主动要求这种接受方式,出价可以被开始履约而接受,但这种出价很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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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出价被接受之前,出价人可以随意取消出价,除非该出价是不可撤销的。如果在接受出价之前需要一些时间考虑,可以要求出价人给予书面承诺,在几天之内不可撤销出价。
  不要先拒绝一份出价,事后却试图接受它。一旦受价人拒绝了一个出价,该出价就失效了,受价人接受出价并订立合同的法律权力就终止了。
  除了最简单的合同,通常需要一轮以上的谈判才能达成一份合同。经常地,受价人对初始出价还以“应价”(counter—offer)。应价是受价人对于同一事项提出的出价。应价就是直截了当地拒绝,终止了受价人接受初始出价的法律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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