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原材料采用实际成本核算,原材
料发出采用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计价。运输费不考虑增值税。
2006年4月,与A材料相关的资料如下:
(1)1日,“原材料—A材料”科目余额20 000元(共2 000公斤,其中含3月末验收入库但因发票账单未到而以2000元暂估入账的A材料200公斤)。
(2)5日,收到3月末以暂估价入库A材料的发票账单,货款1 800元,增值税额306 元,对方代垫运输费400元,全部款项已用转账支票付讫。
(3)8日,以汇兑结算方式购入A材料3000公斤,发票账单已收到,货款36000元, 增值税额6120元,运输费用1 000元。材料尚未到达,款项已由银行存款支付。
(4)11日,收到8日采购的A材料,验收时发现只有2950公斤。经检查,短缺的50公斤确定为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A材料验收入库。
(5)18日,持银行汇票80000元购入A材料5000公斤,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货款为49500元,增值税额为8415元,另支付运输费用200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剩余票款退回并存入银行。
(6)21日,基本生产车间自制A材料50公斤验收入库,总成本为600元。
(7)30日,根据“发料凭证汇总表”的记录,4月份基本生产车间为生产产品领用A材料6000公斤,车间管理部门领用A材料1000公斤,企业管理部门领用A材料1000公斤。
要求:
(1)计算甲企业4月份发出A材料的单位成本。
(2)根据上述资料,编制甲企业4月份与A材料有关的会计分录。
(“应交税金”科目要求写出明细科目和专栏名称,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元表示)
答案:
(1)发出A材料的单位成本=(20 000-2 000+2 200+37 000+51 500+600)/ (2 000+2 950+5 000+50)=109 300/10 000=10.93(元/公斤)
(2)
① 借:原材料 2 000
贷:应付账款 2 000
② 借:原材料 2 2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06
贷:银行存款 2 506
③ 借:在途物资 37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 120
贷:银行存款 43 120
④ 借:原材料 37 000
贷:在途物资 37 000
⑤ 借:原材料 51 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 415
银行存款 20 085
贷:其他货币资金 80 000
⑥ 借:原材料 600
贷:生产成本 600
⑦ 借:生产成本 65 580
制造费用 10 930
管理费用 10 930
贷:原材料 87 440
解析:发出材料的单位成本为10.93元,则基本生产车间领用的材料为6000*10.93=65580元,应计入生产成本;车间管理部门领用的材料为1000*10.93=10930元,应计入制造费用;管理部门领用材料为1000*10.93=10930元,应计入管理费用。
3.甲、乙两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均为17%。2006年3月6日,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代销协议,甲企业委托乙企业销售A商品500件,A商品的单位成本为每件350元。代销协议规定,乙企业应按每件A商品585元(含增值税)的价格售给顾客,甲企业按不含增值税的售价的10%向乙企业支付手续费。4月1日,甲企业收到乙企业交来的代销清单,代销清单中注明:实际销售A商品400件,商品售价为200000元,增值税额为34000元。当日甲企业向乙企业开具金额相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6日,甲企业收到乙企业支付的已扣除手续费的商品代销款。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编制甲企业如下会计分录:
(1)发出商品的会计分录。
(2)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增值税、手续费支出,以及结转销售成本的会计分录。
(3)收到商品代销款的会计分录。
(“应交税金”科目要求写出明细科目及专栏名称,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元表示)
答案:
(1)借:委托代销商品 175 000
贷:库存商品[或:产成品] 175 000
(2)借:应收账款 234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 200 000 (400*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 000
借:营业费用[或:销售费用] 20 000 (400*500*10%)
贷:应收账款 2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或:产品销售成本、商品销售成本]140 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 140 000 (350*400)
(3)借:银行存款 214 000
贷:应收账款 214 000
4.甲企业2005年度利润总额为200万元,其中包括本年收到的国债利息收入50万元。
该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
甲企业当年按税法核定的全年计税工资为200万元,全年实发工资为180万元;
当年的营业外支出中,有10万元为税款滞纳金支出。
除上述事项外,甲企业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甲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
要求:
(1)计算甲企业200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甲企业2005年度应交所得税额。
(3)编制甲企业应交所得税的会计分录。
(4)计算甲企业2005年度实现的净利润。
(5)编制甲企业年末结平“所得税”科目的会计分录。
(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答案:
(1)甲企业200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00-50+10=160(万元)
(2)甲企业2005年度应交所得税额=160×33%=52.8(万元)
(3)借:所得税 52.8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52.8
(4)甲企业2005年度实现的净利润=200-52.8=147.2(万元)
(5)借:本年利润 52.8
贷:所得税 52.8
解析:按照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不需要纳税,因此应该作纳税调减;按税法核定的全年计税工资为200万元,全年实发工资为180万元,实发工资小于计税工资,因此不需要作纳税调整;当年的营业外支出中,有10万元为税款滞纳金支出,按照税法规定不能从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增。
净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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