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预习讲义(259):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来源:初级会计师    发布时间:2015-03-10    初级会计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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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07年多选;09、12年单选) 

项目

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税务登记

不办理(09、12)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由税务机关提请工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规定使用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申报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 000元以上l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偷税)

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逃税与偷税

纳税人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税

以造假或不申报等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

抗税与骗税

暴力、威胁

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骗税的在规定期间内停止办理

以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

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罚款

提示:滞纳金只是针对抗税行为追缴的,骗税行为无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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