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预习讲义(258):复议管辖的特殊规定

来源:初级会计师    发布时间:2015-03-09    初级会计师辅导视频    评论

【推荐】初级会计师最新模拟题 《初级会计实务》最新讲义 《经济法基础》最新讲义

【推荐】初级会计师高清课件+权威师资+移动课堂+海量题库+专家答疑=一次通过 火爆招生!


复议管辖的特殊规定(★★)
1.计划单列市→省税务局
2.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所属税务局
3.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
4.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5.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例题·多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税务行政复议管辖权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对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的上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B.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C.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D.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复议管辖的特殊规定。对下列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1)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税务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3)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4)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5)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但是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说明:本节其他规定与第一章行政复议是“一样一样一样的啊”,同时涉及的时间性规定考试从未命题,因此不再赘述。


视频学习

我考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原创"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我考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部分稿件来源于网络,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我考网发布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我考网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我考网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

最近更新

社区交流

考试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