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预习讲义(246):发票管理

来源:初级会计师    发布时间:2015-03-03    初级会计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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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06、07年判断、多选;10判断、不定项选;13年单选、判断)
1.种类

2.领购
⑴手续: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
⑵发票领购簿的发放时间: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⑶代为开具发票: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注意:税务机关该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代为开具发票,但禁止非法代开。
⑷异地领购发票: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3.开具
(1)一般情况下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①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②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③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4)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③拆本使用发票;
④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⑤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⑥“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
⑦“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⑧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4.保管
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5.发票的检查
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的权利:
(1)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情况;
(2)调出发票查验;
(3)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4)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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