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预习讲义(236):资源税计税数量

来源:初级会计师    发布时间:2015-02-26    初级会计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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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数量(★★★)(09、11、13年单选)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实际“销售数量”为销售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移送使用时的“自用数量”为销售数量。
注意1: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按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注意2: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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