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预习讲义(224):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

来源:初级会计师    发布时间:2015-02-20    初级会计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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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一)一般规定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记忆提示:1-4非经营行为;5-7国家鼓励行为。
注意: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特殊规定(23项)
1.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
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征。
3.企业厂区内(包括办公区、生活区、绿化带、机场跑道等)——征;
企业厂区外——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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