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预习讲义(218):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

来源:初级会计师    发布时间:2015-02-17    初级会计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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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予以免税;超过20%的,应按全部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注意:因上述原因而“自行转让”比照国家收回处理。
(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转让住房”一律免征土地增值税。

例题·多选题:根据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有( )。
A.国家机关转让自用房产
B.工业企业以不动产作价入股投资非房地产企业
C.房地产公司以不动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
D.某商场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自行转让原房产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不免征土地增值税;工业企业以不动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和某商场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自行转让原房产属于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形;国家机关转让自用房产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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