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预习讲义(214):契税计税依据

来源:初级会计师    发布时间:2015-02-15    初级会计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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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依据(★★★)(07年判断;08、10、11、12年单选;11、12年多选题)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税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确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
注意: 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必须掌握)
4.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以“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为计税依据。
总结:有成交价格按成交价格,没有成交价格按市场价格,交换的按差额,补交的按补交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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