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预习讲义(210):房产税税收优惠

来源:初级会计师    发布时间:2015-02-13    初级会计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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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13年单选题)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考题·单选题:(2013年)根据房产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予免征房产税的是( )。
A.名胜古迹中附设的经营性茶社 
B.公园自用的办公用房
C.个人所有的唯一普通居住用房 
D.国家机关的职工食堂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房产税的税收优惠。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照章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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