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预习讲义(193):财产租赁所得

来源:初级会计师    发布时间:2015-02-05    初级会计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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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租赁所得(★★)(11年不定项)
1.税目——“出租”(转租)财产所得。
2.应纳税额计算
(1)计税方法:按次计征,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税率:20%
注意: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3)计税依据
①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
②每次收(月)入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20%
注意:计算时还须扣除准予扣除的项目(包括:出租房屋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房产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若房屋租赁期间发生修缮费用同样准予在税前扣除但以每月800元为限,多出部分在以后月份扣除。
(4)计税公式
①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的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20%;
②每次收(月)入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的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20%
注意:财产租赁所得在每次(月)收入超过4000元时的扣除顺序!

例题·多选题:某人有A、B、C三套住房,其中A、B两套用于出租,3月份共收取租金8000元,其中住宅A租金3999元,住宅B租金4001元,同时两住宅分别发生修缮费用,各900元,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不考虑个人出租住房应缴纳的其他税费)
A.出租A住房应缴纳个税239.9元
B.出租A住房应缴纳个税229.9元
C.出租B住房应缴纳个税元240.1元
D.出租B住房应缴纳个税256.08元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A=[(3999-0-800)-800]×10%=239.9元
B=[(4001-0-800)×(1-20%)]×10%=256.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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