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预习讲义(182):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来源:初级会计师    发布时间:2015-01-30    初级会计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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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所得(★★★)(08年单选;12年单选、不定项;13年多选、判断、不定项)
1.税目——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
注意: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包括:
(1)独生子女补贴;
(2)托儿补助费;
(3)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4)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补贴。

特殊规定:(理解基本规定,不要求计算)
(1)内部退养一次性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2)离退休人员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免税项目,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3)内部退养人员“再就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4)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该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因任职、受雇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 缴纳个税。
(5)出租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驾驶员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 缴纳个税。
链接:出租车属于个人所有,但挂靠出租车经营单位缴纳管理费的,或出租车经营单位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驾驶员的,驾驶员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缴纳个税。

(6)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仍为企业,且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 缴纳个税。
链接:若按合同(协议)规定只向发包方、出租方缴纳一定的费用,“企业的经营成果归承包人、承租人所有”,则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缴纳个税。

特殊规定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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