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预习讲义(181):个人所得税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来源:初级会计师    发布时间:2015-01-30    初级会计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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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来源地的确定(★)(10年多选)
所得来源地与所得支付地,两者可能是一致的,也可能是不同的。

我国个人所得税依据“所得来源地”判断经济活动的实质,征收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任职、受雇的单位的所在地为所得来源地。
2.生产、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3.劳务报酬所得,以纳税人实际提供劳务的地点,作为所得来源地。
4.不动产转让所得,以不动产坐落地为所得来源地;动产转让所得,以实现转让的地点为所得来源地。
5.财产租赁所得,以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单位”的所在地为所得来源地。
7.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考题·多选题:(2010年)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个人所得来源地的判断中,正确的有( )。
A.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B.生产、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C.财产租赁所得,以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D.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居住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个人所得来源地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义务人任职、受雇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的所在地为所得来源地。所以选项D的表述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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