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预习讲义(162):城建税

来源:初级会计师    发布时间:2015-01-20    初级会计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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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税(★)(07年单选、10年不定项)
(一)纳税人
实际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
注意:自2010年12月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始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税率

地区

税率

市区

7%

县城、镇

5%

不在市区、县城、镇的

1%

注意:由受托方代征、代扣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征、代扣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受托方所在地”的税率。

(三)计税依据
1.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缴”的“三税”税额。
2.纳税人在被查补“三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城市维护建设税进行补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
注意:纳税人因违反“三税”的有关规定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
(四)计算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

考题·单选题:(2007年)某企业3月份销售应税货物缴纳增值税34万元、消费税12万元,出售房产缴纳营业税10万元、土地增值税4万元。已知该企业所在地使用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该企业3月份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为( )万元。
A.4.20
B.3.92
C.3.22
D.2.38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城建税的计算。根据规定,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之和,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34+12+10)×7%=3.92(万元)。

 

(五)减免税
1.进口不征;
2.出口不退;
3.“三税”减免,城建税同时减免。
4.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律不予退(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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