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预习讲义(152):电信业计税依据

来源:初级会计师    发布时间:2015-01-15    初级会计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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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业
1.一般情况——全额计税
2.特殊情况
(1)电信部门以集中受理方式为集团客户提供跨省的出租电路业务:由受理地区的电信部门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减除分割给参与提供跨省电信业务的电信部门的价款后的差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参与提供跨省电信业务的电信部门,按各自取得的全部价款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2)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电信单位销售的各种有价电话卡业务:以按面值确认的收入减去当期财务会计上体现的销售折扣折让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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