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预习讲义(151):金融保险业计税依据

来源:初级会计师    发布时间:2015-01-15    初级会计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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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业(09年单选;11、12年多选)
1.金融业

2.保险业
(1)初保业务——全额计税
链接:分保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2)储金业务
课外阅读:保险企业在办理保险业务时,不是直接向投保人收取保费,而是向投保人收取一定数额的到期应返还的资金(称为储金),以储金产生的收益作为保费收入的业务。
营业额=(期初储金余额+期末储金余额)×50%×银行“1年期存款的月利率”
(3)无赔偿奖励业务
以“实际收取”的保费为营业额。

考题·多选题:(2011年改)关于金融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贷款业务的营业额为贷款利息收入
B.金融经纪业务的营业额为手续费全部收入
C.代收业务的营业额为代收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D.金融商品买卖业务的营业额为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营业税的计税依据。选项C是以余额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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