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预习讲义(140):消费税复合计征应纳税额计算

来源:初级会计师    发布时间:2015-01-09    初级会计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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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计征(卷烟、白酒)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例题·单选题:(2006年改)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5年4月销售粮食白酒4000斤,取得销售收入14040元(含增值税)。已知粮食白酒消费税定额税率为0.5元/斤,比例税率为20%。该酒厂4月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为( )元。
A.6229.92
B.5510
C.4400  
D.4000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消费税的复合计税方式。该酒厂4月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14040/(1+17%)×20%+4000×0.5=4400(元)。

 

例题·单选题:某卷烟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2月销售乙类卷烟1500标准条,取得含增值税销售额87750元。已知乙类卷烟消费税比例税率为36%,定额税率为0.003元/支,1标准条有200支;增值税税率为17%。则该企业当月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元。
A.27000
B.900
C.32490
D.27900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消费税的复合计税方式。87750÷(1+17%)×36%+1500×200×0.003=27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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