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预习讲义(8):仲裁的基本原则

来源:初级会计师    发布时间:2015-11-04    初级会计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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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基本原则(★★★) (08年判断;12年多选;13年判断)
1.自愿原则——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链接: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2.公平合理原则
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原则来解决纠纷。

3.独立仲裁原则
仲裁机构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注意:仲裁机构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4.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考题·判断题:(2013年)对仲裁庭作出裁决不服时,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可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仲裁的基本原则。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原则,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题目中提到“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可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违背了一裁终局原则,是错误的。

 

★考题·判断题:(2008年)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应当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仲裁的基本原则。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考题·判断题:(2013年)买卖合同当事人发生纠纷,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仲裁的基本原则。违背了仲裁基本原则中的自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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