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应学院函授、业余(夜大)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来源:成人高考    发布时间:2012-06-24    成人高考视频    评论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必须加强对函授、业余(夜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健全学籍管理制度,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提高教育质量。现根据广东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成人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入学与学籍

  第二条 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省招办和我校共同发出的《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新生入学规定,依时办理报到、缴费和注册等入学手续。新生办妥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因故不能依时办理入学手续者,必须事先向教学点、系或成人教育处作书面请假。请假不得超过半个月。请假逾期或未经请假逾期一周不报到者,均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两个月内,经复查如发现有不符合招生规定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学生凡属徇私舞弊入学者,一经查证属实,即予取消学籍。
  第四条 学生每学年必须按规定日期和办法到学校或指定地点缴交学杂费,并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办理注册手续,由教学班统一填写“学生缴费注册登记表”。未缴交学杂费和未注册的学生视为不在籍学生,不得参加听课和实验、实习、考核等教学活动。因故不能如期缴交学杂费和注册者须提出书面申请,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申请逾期或未经申请逾期半个月不缴交学杂费和不办理注册手续者,均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 学生因故不能依时办理缴交学杂费、注册手续等,均须事前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手续是: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请病假须附医院证明,请事假,在职学生须附任职单位证明),由所在系审核报成人教育处批准。

面授与自学

  第六条 面授是函授、业余(夜大)教育的重要形式,学生必须按教学计划参加各门课程的面授教学(含讲课、辅导、实验、实习、考核等)。因故不能参加面授学习者必须请假。请假未经批准或超过假期者,均按旷课论处。旷课超过该门课程面授时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或请假超过该门课程面授时数的百分之五十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正常考试,其考试成绩记为“缺课”,总评成绩记为“缺考”。但可由本人提出申请,任职单位出具证明,经所在系主管成人教育的系领导批准同意,补课、补作业或实验报告后,安排补考,成绩按补考规定处理。
  第七条 教师指导下的自学是函授、业余(夜大)教育的主要形式,学生每周自学时间须不少于十二学时。自学时间主要由学生按照教学计划自行安排。

成绩考核

  第八条 各门课程都必须按教学计划规定进行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成绩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补考成绩按二级(及格、不及格)记分。
  考试课程的考核成绩须有平时成绩、考试成绩和课程总评成绩。课程总评成绩是由期末考试成绩与平时成绩按规定比例计算的成绩。平时成绩由作业、单元测验、期中考试、实践环节和平时学习情况等综合评定。
  考查课程的考查成绩即为课程总评成绩。考查成绩由学生作业、实验、实习、课堂测验成绩等综合评定。
  第九条各门课程考核和补考次数、时间作如下规定:
  1、考试一般在该课程结束后的下一次面授的第一个上午进行,考查在面授后或平时进行。
  2、课程总评成绩不及格者,准予补考二次(各专业最后学期的课程只准补考一次)。课程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应主动与所在系或成人教育处联系,了解补考安排,并事前做好准备。
  3、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如下:
  (1)第一次补考安排在下一次面授时进行,第二次补考安排在结业前进行。
  (2)最后学期课程的补考在考试(考查)半个月后至一个月内进行。
  第十条 各门课程都必须布置作业。作业成绩根据学生完成作业之质量、态度和是否依时缴交等情况评定(评定办法见《嘉应学院函授、业余(夜大)作业布置、缴交、批改规定》)。
  学生必须依时完成作业。考试前未交清作业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正常考试,该门课程作业成绩,记为“欠交”,平时成绩(综合)按“0”分记载,考试成绩记为“欠作业”,课程总评成绩记为“缺考”,待交清作业后(不评定成绩),视完成作业情况再决定是否给予补考的机会。
  第十一条 学生的课程学业成绩评定记载办法如下:
  1、各门课程学业成绩最后用课程总评成绩记载。课程总评成绩不及格的,用补考成绩记载。
  2、考试课程的总评成绩,按平时成绩占30%、考试成绩占70%折算评定,其中技能性(如美术专业的素描、色彩等)课程的考试成绩与平时成绩的比重,由各系决定。
  3、一门课程分两个学期(或两个学期以上)授课,每个学期必须进行考核,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课程总评成绩。校统考课程授课最后的一学期,学生必须参加校统考,前面授课学期作为考查课程由任课教师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每学期结束后要将各门课程考核成绩通知学生。课程考核结束后各系要及时将补考事宜函告学生。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依时参加各门课程考试,因故缺考者,该门课程考试成绩记为“缺考”,课程总评成绩记为“缺考”。缺考者已请假的,准予补考两次;缺考者未请假的,只准补考一次。补考缺考的,结业前不再安排补考。
  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考试成绩记为“作弊”,课程总评成绩按“0”分载,学生必须作出书面检讨,根据其错误情节和对错误的认识态度,再决定是否给予一次补考的机会。态度恶劣或多次考试作弊者,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试题(含补考试题)由任课教师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拟定,题目和内容要有足够的覆盖面,既要注意科学性,又要注意成人高等教育的特点。补考试题不能降低要求和标准。试题报系分管成人教育的系领导审批后,由成人教育处教务科安排印制。教师要掌握好评分标准,评分要严肃认真,不得徇情苟且。
  第十六条 已修读过某种形式高等学历教育或参加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学生,原修专业如有部分课程与现修专业的课程相同,且学历层次相同(或原学历层次高于现学历层次),已修成绩及格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免修(免听课、免交作业、免考试):
  1、已修课程的学时数不少于现修课程的;
  2、原修理工类专业的高等数学可免修文史、财经类的高等数学;
  3、参加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已取单科合格证的可免修相同的课程。
  学生申请免修课程,必须在开课前提出书面申请,连同原修专业课程成绩单和有关证件(原件)交系办公室审核,学生免修课程不得超过现修专业开设的必修课程的四分之一。批准免修的课程,考试成绩和总评成绩均记为“免修”。学生免修课程的学习费用照常缴交。

升级、留级、随班学习

  第十七条 学生学完该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课程总评成绩均已及格(含该学年内安排补考且及格的课程),准予升级。
  第十八条 学生学完该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课程总评成绩(含该学年内安排补考的课程)累计有四门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级。留级学生就近编入我校相应专业班级学习,学习费用及有关要求等均按新班规定办理。无班级可留(即我校下届无相应专业教学班)或不愿意编入新班学习者,作退学处理。留级一次后仍不能升级者,应予退学。
  第十九条 学生学完该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课程总评成绩(含该学年内安排补考的课程)不及格的课程累计三门以下(含三门)者,准予随班学习。不及格课程由系和成人教育处安排补修(或重修)和补考。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必须休养或长期治疗,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者;
  2、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暂时无法继续学习者;
  3、因参军不能继续学习,经县级武装部证明者;
  4、因家庭经济困难暂时无法继续学习者;
  5、学生一个学年内请假累计超过面授时数的50%者;
  6、因其他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休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嘉应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异动会签表”并出具有关证件证明送相关系(室)审核,报成人教育处批准后发给休学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休学以一年为期,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但休学年限累计不得超过二学年。其中属应征入伍者,可保留学籍至服满义务兵役期。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间不得中途复学。休学期满应于每年七月份或一月份申请复学(其余时间不予受理),经审查批准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级学习,如本教学点无可编入班级,则编入其他教学点的相应班级。学习费用及有关要求等均按新班规定办理。
  复学时我校无相应专业年级可转者,或不愿意编入其他教学点相应班级学习者,可由学生自行联系转到外校学习,否则,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请复学时,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任职单位签署意见,并缴交休学通知书(因病休学者必须交县级以上医院病愈证明),填写“嘉应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异动会签表”送相关系(室)审核,报成人教育处批准后发给复学通知书,并依照规定的复学时间办理复学手续。

退学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有严重疾病不能继续坚持长期学习者;
  2、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
  3、休学期满,未申请复学,或超过两个月未申请继续休学者;
  4、休学时间累计已满二年仍不能复学者;
  5、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三条规定退学者;
  6、一学年内,有两门课程既未经过请假批准又不参加面授或考核者;
  7、根据有关处罚规定应予退学者。
  第二十六条 符合退学条件的学生,应提交退学申请书,填写“嘉应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异动会签表”经所在系签署意见后,报成人教育处批准。学生符合退学条件而未提交退学申请书的,由所在系说明退学理由并签署意见后,报成人教育处批准。
  第二十七条 对申请退学的学生,经批准后,发给退学通知书。凡学满一年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凡批准退学的学生,应在该生学籍表中注明处理意见,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 学生经批准退学后,一律不得申请复学。以后如仍希望参加学习并符合我校招生条件者,须重新参加入学考试,按当年录取条件录取。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工作调动或其他特殊原因要求转到学校同一专业同一培养层次的另一个班学习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新工作单位(非因工作调动者经原单位)证明,报所在系批准,并报成人教育处备案。编入新班后,按新班规定管理。
  第三十条 学生因工作岗位变动或其他特殊原因要求转专业,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嘉应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异动会签表”经所在系签署意见,报成人教育处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转专业只能同科类、同一个学习形式相转,最后一个学年的学生不能转专业。学生转专业后,按照新专业教学计划学习,已修课程可免修,未修课程须补修。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因工作调动至本市以外可申请转学。转学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转入院校同意(由学生本人联系),报成人教育处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三十二条 各高等院校学生因特殊原因要求转入我校学习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原院校签署转出意见(由学生本人自行联系。省外学生须由原所在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携带有关证件到成人教育处签署转入意见,并报省教育厅批准,才能办理正式手续。转入我校的学生编入相应专业同一培养层次的相同年级(或低一年级)学习。各专业最后学年不接受转学。
  第三十三条 本校学生转入新班和外校学生转入本校者,必须按转入班教学计划规定修完全部课程。原已修课程与转入班课程相同且成绩及格者,其已取得的成绩予以承认(但须在学籍表中作相应说明),成绩不及格课程和未修课程,由所在系安排补考和补修。

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表扬和奖励;
  1、德、智、体全面发展,成绩突出者;
  2、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一贯坚持刻苦自学,依时完成学习任务,遵守学生守则,学习成绩优良者;
  3、能运用所学知识改进本职工作,在工作中有突出成绩者;
  学生奖励按《嘉应学院函授、业余(夜大)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执行(成人教育脱产班学生奖励按《嘉应学院学生奖励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1、违反学校纪律,损坏学校公物,情节严重者;
  2、道德品质败坏,屡教不改者;
  3、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者,组织和煸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侮辱和诽谤他人经教育不改者;
  4、无视国家政策法令,违法乱纪,触犯刑律者。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能改过,并经任职单位证明有显著进步表现者,可以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者,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凡勒令退学的学生只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学历证明。
  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由系批准,报成人教育处备案;对学生作出留校察看处分,由成人教育处审核批准,对学生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由成人教育处审核,报学校批准,送省教育厅备案。
  成人教育脱产班学生违纪处分按《嘉应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

毕业与学位

  第三十七条 学生毕业时作全面鉴定,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其中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工作和健康状况等。
  第三十八条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及格,政治思想表现及身体健康情况均合格者,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学习期满,若仍有一门以上(含一门)课程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不及格的由本人在结业后三个月内书面向所在系提出补考申请,并经成人教育处批准,可在结业半年后到一年内安排多次重修和补考。课程全部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修业时间至补考及格之日止。逾期不申请补考或超过结业后补考期限仍有课程不及格者,不再给予补考。
  第四十条 凡符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的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从2002年9月1日起执行。以往的规定如有与本办法矛盾之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属成人教育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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