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联合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来源:成人高考    发布时间:2012-06-24    成人高考视频    评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联合大学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北京联合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人才。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北京联合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录取通知书,按规定的时间到相关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书面并附相关证明向所在学院招生部门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招生规定进行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徇私舞弊入学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每学年初学生须办理注册手续。未按规定交纳学费者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学生不能如期注册,须向所在学院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不到校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学生应当参加所在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简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考核成绩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以百分制或五级分制(论文、毕业设计、社会实践总结、调查报告)计分。实习以及考查课程成绩的评定按合格、不合格评定。课程考核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按一定比例组成,考试课程平时成绩的比例应控制在20%-30%范围内;考查课平时成绩比例控制在40%-70%范围内。
  第十二条 学生经过自修达到教学大纲要求的课程可以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申请免修。申请免修的课程经过考试,成绩作为该门课程的学习成绩,成绩合格者可以免修。专业课、实验课和实践教学环节不能免修。
  第十三条 学生入学前通过国家组织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与本专业相同的同类专业单科合格证书,可申请免修所学专业相同科目,原自学考试成绩作为该科目成绩记载,并注明“自考”字样。
  第十四条 第二学历学生,现专业的某些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如在第一学历中学过,则该课程可以免修,其成绩作为该课程成绩记载,专业课不能免修。
  第十五条 申请免修时,原课程名称必需与申请免修课程名称一致,其教学要求不得低于现修专业的教学要求;免修课程一般不超过总课程数的20%;专业课、实验课和实践教学环节不能免修。
  第十六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考核前,必须取得参加该课程考核的资格;任课教师有权根据北京联合大学《关于成人教育考试资格的规定》确认学生参加课程考核的资格。学生应按照所在学院考试安排,按时参加课程考核。
  第十八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者,由本人申请,经学院批准可以缓考,缓考学生与补考学生一起参加考试。
  第十九条 定凡无故不参加考试者视为旷考,成绩以零分记,只给一次补考机会。学生在课程考试时严重违纪、作弊的,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由所在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给予一次补考或重修机会。在成绩归档时,应分别对两种情况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
  第三节 休学、退学、复学、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条 学生因病、因事、因公等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医院、工作单位出据证明,经所在学院审核后交校成教处备案,并由所在学院发给休学证明。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按规定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两年。如果还需延长应由学院事先写出申请,报市教委学生处批准。学生在校期间只能休学一次。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每学期开学前两个月申请复学,并交验学院发给的休学证明、医院证明或工作单位证明,由所在学院审查,并交校成教处审批。经批准后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如果无相应专业、年级,也不愿编入其它相近专业学习者,可申请转出本校。如需转专业复学者,按北京地区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已经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所在学院退还其当年所交的学费及相关费用并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三条 学生退学,由所在学院审查提出书面报告,送校成教处审核后,由校长办公会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所在学院送交本人,同时报市教委备案。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且成绩合格)。自动退学不在此条款之内。
  第二十四条 根据《北京地区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京教学[2005]2号)规定,学生应在被录取的学院和专业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
  2.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
  3.应予以退学的;
  4.无其他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 学校内转学,须经转入和转出学院同意,并由转出学院按照规定要求报校成教处确认。校际之间转学,须经两校同意。转出学院将学生有关的学籍材料报校成教处审核后,由校成教处统一报市教委学生处确认。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符合规定确需转学的学生,应在每学期结束前两个月办理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学生被录取后原则上不得转换专业。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转专业者,应在申请报告上详细说明原因,并辅以有关证明作为附件,凡录取学生的学制、学习形式、入学考试科目不一致的专业,不得互转。同层次不同科类间专业的互转,要求转专业的学生的入学成绩应达到转入学校本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线,非外语类转入外语类的需学生入学底册,查验其入学的外语成绩,成绩不够录取线的不能办理转专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按招生录取的学习形式完成学业,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由非脱产转为脱产学习的,以不扩大本校脱产学习与业余学习的比例为原则,由所在学院审核报校成教处审批,并报市教委确认。
  第四节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符合北京联合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条例的有关规定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经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以及重新答辩合格者,各项条件全部达到毕业及学位授予要求后,准予毕业并补授学士学位。
  第三十一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可根据要求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四条 毕业、结业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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