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成人脱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来源:成人高考    发布时间:2012-06-24    成人高考视频    评论

为了加强成人脱产学生的学籍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成人脱产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新生持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方式并附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准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学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复查合格,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确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不能入学者,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证明材料,经学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入学并附单位意见。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六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记分册,并归本人档案。
第七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考查成绩的评定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每门课程的学期考核总成绩由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两部分组成,期末考试成绩占70%,平时占30%。
第八条 两年内修过教学计划中规定的相同层次课程并取得良好以上成绩的学生,可在每学期期末考试前两周申请免考,但不得免修。
第九条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在成绩记分册中注明“缺考”或“作弊”,不准正常补考。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学院教务管理部门批准,可在毕业前补考一次。对两次考试课程作弊或缺考者,勒令退学。对缺考和考试作弊的,应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条 因病、事假不能参加期末考核的学生可以申请缓考。学生缓考必须事先向学院教务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成绩按正常成绩对待。
第十一条 考核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允许补考一次。补考合格的,考试课成绩按60分登记,考查课成绩按“及格”登记,并在成绩记分册上注明“补考”。补考一般在每学期开学后的三周内进行,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毕业前再进行一次补考。最后一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应在毕业前安排补考。学生参加补考需交纳补考费。
第十二条 一学期缺课累计超过本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一学期有三分之一作业未交以及未达到教师提出要求的学生,不能参加本门课程的考核。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各项活动。学生上课实行考勤,无故不到课的,视为旷课。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三、升级、留级、降级与重修
第十四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十五条 一学期有三门考试课或四门考试、考查课程不及格者,不予补考,直接留、降级。补考后,一学期仍有二门考试课程或三门考试、考查课程不及格者或各学期累计达到三门考试课程或四门考试、考查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降级。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留级规定时,不予补考,可以跟班试读并交纳试读费。若第二学期成绩全部合格,可在第一学年结束后进行补考,并视补考成绩决定升级或留级。
第十六条 学制四年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降级累计不得超过两次;学制二年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降级一次。
第十七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必须重修:
(1)缺课时数达到不能参加期末考试的课程;
(2)不及格课程门数已达到留、降级规定,但本专业没有连续招生,又无相近专业可以转入的。
学生重修课程以自学为主,重修课程考核仍不及格,毕业时按结业处理。学生重修须交纳重修费。
四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所学专业与本人所从事的工作不相符,可申请至招生科类相同的专业,学院将视情况审批。
第十九条 不能脱产学习的学生,可转学。
第二十条 转专业、转学均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学院教务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批准。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不得申请转专业。转学需转入学校、转入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高等教育主管部门同意。转学手续应在每学年开始前办理。
  五、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学院教务管理部门给休学学生开具休学证明。休学以一年为期,学生在校期间不得休学两次。
第二十二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休学期满,学生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学院申请复学;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复学后,学生应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若该专业下一年级没有招生,则转入相近专业;
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学校。
  六、退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期有四门考试课程或五门考试、考查课程不及格者;
补考后,各学期累计达到四门考试课程或五门考试、考查课程不及格者;
留、降级达到两次者;
不论何种原因,休学时间超过一年者;
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因病休学,期满复查仍不合格者;
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者;
以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本人申请退学者。
按本条规定处理的学生,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二十五条 退学的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年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第二十六条 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七、毕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毕业时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
第二十八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及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九条 最后一学期补考后不及格课程未达到降级规定者,做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学生在结业后半年内可向学院申请补考,补考成绩及格,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参加补考或补考仍不及格的,不予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 无学籍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
  八、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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