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陕西省成人高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来源:成人高考    发布时间:2012-06-24    成人高考视频    评论

第五章 录 取

  第十七条 录取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由省招办组织实施。
  2010年陕西省成人高校招生实行网上录取,分为现场局域网和远程广域网两种形式。录取工作于11月下旬开始,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办法,即:在符合成人高校招生报名条件、考试成绩达到投档分数线的考生中,由招生院校根据“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和录取的专业,负责对遗留问题的处理。省招办在录取时根据国家招生政策对招生院校录取名单进行审核,对其录取工作予以监督,对不符合招生政策的情况予以纠正。同时,各招生院校也要发挥校内纪检、检察部门的作用,加强自我监督,建立自我约束机制。
  第十八条 录取的最低控制分数线由省招办根据成人高等教育对新生的最基本要求,参照考生统考科目的成绩和招生计划数分科类划定。其中,高起本、高起专的艺术类专业和体育类专业的最低控制分数线不得低于相应招生类型和考试科类最低控制分数线的70%,高起本、高起专的艺术类考生数学成绩不计入总分,由招生学校录取时参考;艺术和体育类专业还要划定专业课考试最低控制分数线,录取时,在文化和专业课成绩均达到最低控制分数线上的考生中,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成人高校招生计划调整工作在录取会前进行。11月10日前省招办向各招生院校通知上线生源情况,上线生源数大于原招生计划数的院校应尽早向计划管理部门申请调整招生计划,所有成人高校必须使用教育部研制的“系统”在网上进行招生计划的调整。
  第二十条 录取及投档照顾政策:
  (一)普通高职(专科)毕业后服义务兵役退役或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者,经招生学校同意,省招办审核,可免试入学接受专升本教育。
  (二)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称号和“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者,经本人申请,招生学校同意,省招办审核,可免试入学。
  (三)奥运会、世界杯赛和世界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八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亚运会、亚洲杯赛和亚洲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和全国冠军赛的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冠军获得者,经本人申请,招生学校同意,省招办审核,可免试入学。
  (四)运动健将和武术项目武英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可在总分上增加50分投档(一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为30分),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在总分上增加2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1.获得市(区)级以上(含市、区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及省政府厅、局系统,国家特大型企业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及科技进步(成果)奖获得者。
  2.获得省级工、青、妇等组织授予 “五一劳动奖章” 、“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称号者。
  3.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干警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者。
  4.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
  5.烈士子女、烈士配偶。
  6.少数民族聚居地区(镇安县西口回族镇、镇安县茅坪回族镇、宁陕县江口回族镇)的少数民族考生,国防科技工业三线企业单位[地处市(区) 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除外]获得企业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
  7.年满25周岁以上的考生(1985年12月31日前出生)。
  (六)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可在总分上增加10分投档,由招生学校确定是否录取。
  符合两项以上照顾政策的考生,其照顾分数按幅度较大的一项执行,不累计。
  继续做好煤炭企业优秀职工单独录取的试点工作。
  第二十一条 我省成人高校招生录取统一使用计算机管理电子档案,包括考生的基本信息(含照片)、统考成绩、志愿等,由省招办汇总后建立,招生学校录取时在网上下载。
  招生学校按省招办审批后的新生录取名单签发通知书。录取通知书由招生学校直接邮寄给考生本人。
  成人高校招生集中录取结束后,不再进行补录。
  第二十二条 成人高校招生全面实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制度,凡游离于国家招生体制外、未经省招办办理录取手续而擅自招收的学生,不予进行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新生学籍电子注册。
  第二十三条 各类成人高校不得招收试读生、旁听生、单科生和超前生,违者追究直接责任人及其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录取工作结束后,省招办将向教育部报送当年录取新生的数据库,并向招生学校所在地毕业证书验印部门提供本年录取新生名单。
  第二十五条 各类成人高校录取的新生,应在下一年春季入学。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对新生进行复查,对于不符合条件和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对不能通过学籍电子注册的专升本新生,必须进行第一学历复核,不能提供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或以上证书者,必须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省招办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招生有关规定应予处罚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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