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个人理财第八章精讲(7)

来源:银行从业资格    发布时间:2012-02-05    银行从业资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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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人理财业务产品(计划)风险管理

1.个人理财产品(计划)销售管理

(1)涉及代理销售其他金融机构的投资产品时,应对产品提供者的信用状况、经营管理能力、市场投资能力和风险处置能力进行评估。

(2)要求提供代销产品的金融机构提供详细的产品介绍、相关的市场分析报告和风险收益测算报告。

(3)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产品组合中如包括代理销售产品,应对所代理的产品进行充分的分析,对相关产品的风险收益预测数据进行必要的验证。

(4)销售商业银行原有产品时,应当要求产品开发部门提供产品介绍材料和宣传材料。

(5)编写有关产品介绍和宣传材料时,应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提供必要的举例说明。

2.个人理财产品(计划)的开发管理

(1)应当制定产品开发审批程序与规范。

(2)新投资产品的介绍和宣传材料应当按规定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3)新产品的开发应当编制产品开发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新产品的定义、性质与特征,目标客户及销售方式,主要风险和控制方法,风险限额、风险控制部门的权力与责任等

(4)建立新产品风险的跟踪评估制度,并定期进行新产品的风险评估。

3.个人理财产品(计划)的监管要求

(1)产品名称应恰当反映产品属性。不能有诱导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称谓。

(2)设计应强调合理性。要求先做好市场调研工作、细分客户群、针对不同目标客户群的特点,进行相应设计。

(3)风险揭示应充分、清晰和准确(包括产品对不同客户群的影响)。

(4)加强对理财业务市场风险的管理。加强对理财业务市场的科学预测,进行成本与收益的核算。不得销售无市场分析预测、无计划期限、无风险控制预案的产品。

三、个人理财业务从业人员的合规性管理

明确从业人员的资质条件、职业操守、相关限制及违法责任,保证相关业务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充分了解所从事业务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理解所推介产品的风险特性,遵守职业道德。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理财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完善理财人员的处罚和推出机制,加强对理财业务人员的持续专业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要建立问责制度,对发生多次或较严重误导销售的业务人员,及时取消其相关从业资格,并追究管理负责人的责任。

(一)从业人员的基本构成

1.个人理财顾问从业人员和综合理财服务从业人员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根据从事个人理财业务管理的运作方式的不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可分为理财顾问从业人员和综合理财服务从业人员。

商业银行还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进行内部调查和监督。在综合理财中,将不同的交易人员相分离。

2.理财经理和关系经理。

根据工作侧重点不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分为理财经理和关系经理。

理财经理侧重:财务分析、财务规划与投资建议

关系经理侧重:客户关系管理和理财计划、投资型理财产品的营销。

3.资深理财经理、高级理财经理、中级理财经理和助理理财经理

根据从业人员的资质能力和工作业绩,对从业人员实施登记管理。

(二)从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1.对个人理财业务活动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监管要求等,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

2.遵守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制定的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职业道德标准或守则;

3.掌握所推介产品或向客户提供咨询顾问意见所涉及产品的特性,并对有关产品市场有所认识和理解;

4.具备相应的学历水平和工作经验;

5.具备相关监管部门要求的行业资格;

6.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三)从业人员职业操守要求

1.从业基本准则

(1)诚实信用。

(2)守法合规。

(3)专业胜任。

(4)勤勉尽职。

(5)保护商业秘密和隐私。

(6)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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