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第十章知识点4

来源:银行从业资格    发布时间:2012-02-05    银行从业资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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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第十章:银行从业人员职业操守

10.1.5 利益冲突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坚持诚实守信、公平合理、客户利益至上的原则,正确处理业务开拓与客户利益保护之间的关系,并按照以下原则处理潜在利益冲突。

(一)在存在潜在冲突的情形下,应当向所在机构管理层主动说明利益冲突的情况,以及处理利益冲突的建议;

(二)银行业从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购买其所在机构销售或代理的金融产品,或接受其所在机构提供的服务时,应当明确区分所在机构利益与个人利益,不得利用本职工作便利,以明显优于或低于普通金融消费者的条件或价格与其所在机构进行交易。

本条要求银行业从业人员诚实信用地履行其职责,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冲突。

作为一个社会人,一方面,从业人员是银行人员;另一方面,在工作以外往往扮演着各种不同的角色。这些角色多数时候会为本职工作带来帮助,但往往也会带来一些利益冲突。如果不妥善处理,必然会给银行带来声誉方面或经济方面的不利影响。

根据本条规定,妥善处理利益冲突对于银行业从业人员而言意味着从业人员有两个方面的义务:

1.主动避免利益冲突。如主动避免参与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项目;主动避免任职于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岗位。

2.在利益冲突发生之时,应申请回避或根据"正常交易原则",向管理层、利益相关人充分披露利益冲突的信息,以确保交易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具体而言,从业人员的以下行为存在明显不当,这些行为有时还会给个人带来行政或刑事上的责任:

1.不执行有关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限制性规定,违规向关系人发放优于一般交易的贷款,或以优于一般交易的条件与关系人达成交易;

2.不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要求,执行回避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时不作任何披露而参与业务经营决策或交易处理;

3.不当利用朋友关系、亲属关系或同事关系,向客户推销不适合的产品和服务;

4.利用在银行工作的优势,在没有明确的内部优惠政策的情况下,以明显优于其他普通金融消费者的条件购买本机构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

5.利用在银行工作的优势,以明显优于其他普通金融消费者的条件为亲属或朋友等提供金融产品,损害所在机构的利益;

6.同时承担着其他社会职务或在其他机构兼职工作的银行业从业人员,利用其在银行工作的便利为其他机构获取优于一般消费者的利益,或有利用其在其他机构兼职的便利,为所在机构获得明显不适当的利益。

前述6种行为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守法合规的职业操守准则。

由于各银行机构对于利益冲突的处理有较为复杂的规则,从业人员在无法确知自己的行为是否属于利益冲突或对如何处理利益冲突存有疑问时,应该按照内部规定向上级主管报告,寻求内部专业支持。

10.1.6 内幕交易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得将内幕信息以明示或暗示形式告知法律和所在机构允许范围以外的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个人利益,也不得基于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理财或投资方面的建议。

本条要求任何可能接触到金融交易的从业人员,不得未经法定程序对外透露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尚未公开并可能影响金融交易达成、金融交易价格的重大信息,如银行或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重大投资行为、面临的重大诉讼以及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等信息。银行业从业人员基于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为他人提供投资理财方面的建议,都有可能损害所在机构或金融消费者的利益,情节严重者,甚至会触犯法律。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内幕交易主要包括下列行为:(1)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2)内幕信息知情人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获利的行为;(3)非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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