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第十章知识点9

来源:银行从业资格    发布时间:2012-02-05    银行从业资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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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第十章:银行从业人员职业操守

具体而言,在实践工作中,从业人员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1.不向不应该知道的人透露协助执行方面的信息;

2.面临有关机关协助执行的要求之时,及时向内部支持部门寻求支持,确保获得专业指导;

3.按照法律规定及内部工作流程确认来人的身份,审核来函的法定要件,并按照规定进行保存和归档;

4.确保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属于该请求机关法定权限以内;

5.审核协助执行的具体事项,协助执行的范围严格限定在法律文书载明的事项,不应根据执法人员口头请求而超范围协助执行;

6.以专业、中立的态度对待任何协助执行请求,不搪塞、不推诿,更不应该采取向客户通风报信、协助转移资产等方式对抗协助执行活动,使其所在机构或个人承担责任。

10.1.15 礼物收、送

在政策法律及商业习惯允许范围内的礼物收、送,应当确保其价值不超过法规和所在机构规定允许的范围,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不得是现金、贵金属、消费卡、有价证券等违反商业习惯的礼物;

(二)礼物收、送将不会影响是否与礼物提供方建立业务联系的决定,或使礼物接受方产生交易的义务感;

(三)礼物收、送将不会使客户获得不适当的价格或服务上的优惠。

本条要求银行业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应该公平竞争,不得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接受或给予客户财物及其他不当便利。

商业贿赂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方面是提供贿赂的行为,另一方面是接受或索取贿赂的行为。这两种行为均为我国法律所禁止。我国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明确禁止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并规定,"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另外,该法还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为贯彻《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工商总局于1996年出台了《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对商业贿赂行为的行为表现、惩罚措施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近几年,反商业贿赂是各行业监管(主管)机构重点防范和整治的领域。2006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根据这一意见,各行业监管机构也下发了配套措施,给予了高度的重视。

作为一名银行业从业人员,应该树立依法合规、公平竞争的意识,避免因短期利益驱动而违反法律法规,为自己的职业生涯带来不利的影响。在实践中,下述行为明显属于商业贿赂行为:

1.为获得客户的存款、贷款等业务,以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或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其他利益的方式,向客户提供财物。

2.在贷款或其他业务中,接受客户提供的各种便利和好处,甚至主动向客户提出违反商业惯例的要求,以便其所在机构或个人获得额外的、不正当的利益。

为有效遏制和防范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中国银行业协会专门组织起草了《中国银行业反商业贿赂承诺》和《中国银行业反不正当竞争公约》,并在从业人员职业操守中要求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反商业贿赂的有关规则。

考虑到商业活动中,收送一些价值不高、目的明确且符合商业惯例的礼物是难以避免的,《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力图通过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界定正当礼物收送行为与不当礼物收送行为,为正当的礼物收送行为提供行为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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