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第十章知识点13

来源:银行从业资格    发布时间:2012-02-05    银行从业资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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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第十章:银行从业人员职业操守

10.3.2 争议处理

银行业从业人员对所在机构的纪律处分有异议时,应当按照正常渠道反映和申诉。

本条对银行业从业人员受到纪律处分时寻求法律救济手段作了专门规定。当银行业从业人员受到所在机构给予的警告、降薪、扣发奖金、降职、撤职、开除、辞退等内部纪律处分有异议时,应当按照正常渠道反映、解决,不造谣滋事,不诋毁诽谤,不进行人身攻击,同时,尽量避免滥用诉权。

目前,专门针对单位内部纪律处分的法律救济手段尚无明确规定,通常的做法是参照行政处分的相关救济性规定。受到行政处分的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只能通过申诉的途径解决。照此,银行业从业人员对所在机构内部纪律处分布异议时,参照行政处分的相关规定是不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的。

银行业从业人员不服所在机构的纪律处分时,应首先通过内部调解,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反映问题,口头或书面申诉等正常渠道妥善处理,不能捏造事实、造谣生事、对有关领导进行打击报复,更不能采取侮辱诽谤、人身攻击等极端手段激化矛盾。否则。不但不利于维护正当的救济权利,反而可能因为行为过激而触犯法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被所在机构开除、除名、辞退或因工资、福利发生的争议,在内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从业人员也可以向专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10.3.3 离职交接

银行业从业人员离职时,应当按照规定妥善交接工作,不得擅自带走所在机构的财物、工作资料和客户资源。在离职后,仍应恪守诚信,保守原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

本条对银行业从业人员在离职交接时应注意的事项进行了详细规定。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离职时,应按所在机构有关规定办理离职交接。一般而言,离职交接程序与入职、在岗相关程序性规定是同等严格的。

离职一般要填写专门的员工离职交接表,并需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核。

 办理流程:1.离职员工先到人事部领取表格后去相关部门交接签字。

2.交接完毕后核对无误由员工本人签字确认。

3.最后请将表格返回人事部,由人事部归档保存,手续未办理完结不予结算工资。

按照上表程序,拟离职的银行业从业人员首先应在所在部门交接完工作,归还相关办公物品;然后在人事部门废止劳动合同;最后在财务部门办理欠费归还以及工资结算后方可离开所在机构。目前。许多国内外机构均规定,如员工不办理离职手续,则不予结算薪资或不办理"四金"归还手续。在国外,一些机构对不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的员工,有时甚至不为其出具离职证明,使其无法重新就业。

银行业从业人员离职后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着个人的职业素质和诚信度, 对塑造个人良好职业形象和维护良好的人际关系影响非常大。目前,国内银行业竞争日益加剧,营销渠道、客户资源、技术成果等无疑是最为重要的"相对竞争力"。个别银行业从业人员出于自身的考虑,可能在离职时从原所在机构带走一些工作资料和客户资源,以期在新的工作岗位中能为己所用,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然而,从职业操守的要求来看,携带工作资料和客户资源到其他机构就职,无疑会侵害原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危及原所在机构的利益,并不是一个具备良好职业操守的从业人员应有的行为。

目前,虽然依照国内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业人员离职后保守原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客户隐私不是法律上或合同方面的义务。但是,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坚守职业操守底线,保守原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不得随便向现所在机构或第三方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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