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第十章知识点14

来源:银行从业资格    发布时间:2012-02-05    银行从业资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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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第十章:银行从业人员职业操守

10.3.4 兼职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所在机构有关兼职的规定。

在允许的兼职范围内,应当妥善处理兼职岗位与本职工作之间的关系,不得利用兼职岗位为本人、本职机构或利用本职为本人、兼职机构谋取不当利益。

一般而言,银行业从业人员在本机构内部兼任职务,或在非营利性组织,如银行业协会、慈善基金会,或学术团体,如金融学会、法学会中兼任职务并不取得报酬的情况下的兼职是允许的。但应向所在机构披露兼职情况。如兼任职位过多,甚至影响本职工作就不甚妥当。因此,银行业从业人员要妥善处理好本职和兼职的关系,尽量不在工作时间处理兼职事宜,如确有必要在工作时间参加一些社会活动,应向所在机构请假。即便在进行充分披露且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进行兼职活动,也应避免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利益冲突是指本职岗位和兼职岗位存在竞争关系,顾及一方利益便会损害另一方利益。利益输送是指利用本职为本人或兼职单位谋利,或者利用兼职为本人或本职单位谋利。

10.3.5 爱护机构财产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妥善保护和使用所在机构财产。遵守工作场所安全保障制度,保护所在机构财产。合理、有效运用所在机构财产,不得将公共财产用于个人用途,禁止以任何方式损害、浪费、侵占、挪用、滥用所在机构的财产。

损坏所在机构财产将导致民事赔偿,侵占或挪用所在机构财产可能会导致违法和犯罪,受到刑事追究。因此,要倡导合理、有效运用所在机构财产,节约成本,避免假公济私。

10.3.6 费用报销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外出工作时应当节俭支出并诚实记录,不得向所在机构申报不实费用。

每个机构都有关于费用报销的财务制度。一般而言,员工应按照所在机构规定的标准进行业务活动支出,如某项支出没有规定标准,也应本着节俭的精神谨慎支出,节约开销。此外,要将个人额外支出与公务支出进行区分,不能混淆,更不能做不实申报,骗取不当收益。如发生申报不实费用的情形,必然会影响该员工的诚信形象,可能会导致所在机构的索赔或提起不当得利之诉。

目前,一些银行业金融机构公务卡的推广和使用,起到了节约公差成本、防止员工舞弊的积极作用。但是,很多单位不愿在审核员工差旅等费用支出的环节上多费功夫。据实报销业务活动费用,更多的还要靠从业人员的自觉行为和良好的职业操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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