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第十章知识点16

来源:银行从业资格    发布时间:2012-02-05    银行从业资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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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第十章:银行从业人员职业操守

10.4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业人员

10.4.1 互相尊重

银行业从业人员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不得发表贬低、诋毁、损害同业人员及同业人员所在机构声誉的言论,不得捏造、传播有关同业人员及同业人员所在机构的谣言,或对同业人员进行侮辱、恐吓和诽谤。

银行业同业机构之间,银行业同业人员之间既有竞争,又有合作。银行业同业人员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共同维护银行业良好的形象和声誉。

在公众聚集场合、新闻媒体发表旨在贬低、诋毁、损害同业人员及同业人员所在机构声誉的言论,故意对竞争对手进行打击和攻讦,会损害对方在公众中的形象和声誉,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后果严重时,甚至构成违法或犯罪行为。

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捏造虚假事实,故意传播有关同业人员及同业人员所在机构的谣言,中伤同业人员或同业人员所在机构,制造公众对同业人员或同业人员所在机构的不信任甚至反感情绪,影响其业务的正常开展。捏造、传播谣言后果严重时,会构成诽谤罪。

银行业从业人员也不得对同业人员进行恶意的言辞或人身侮辱,不得对同业人员当面或以电话、邮件等形式进行威胁、恐吓,扰乱同业人员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秩序。

银行业从业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不仅会给同业和同业人员带来危害,同时也极有可能影响所在机构声誉,给所在机构带来声誉损失或法律纠纷。

10.4.2 交流合作

银行业从业人员之间应通过日常信息交流、参加学术研讨会、召开专题协调会、参加同业联席会议以及银行业自律组织等多种途径和方式,促进行业内信息交流与合作。

银行业同业人员之间应该利用交流合作的机会,互相学习先进经验,提高自己的经营管理水平与业务技能。

在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和所在机构内部保密规定的前提下,银行业从业人员相互之间可以通过日常信息交流、参加学术研讨会、召开专题协调会、参加同业联席会议以及银行业协会活动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共同解决一些外部性较强的问题,充分开展行业间的信息交流与合作。

在银行业发展面临的一些共同问题上,如防范逃废金融债务行为,银行业同业人员更应该加强交流合作,在银行业协会和所在机构统一安排下,银行业同业人员应充分、及时交流、共享信息,依据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共同意愿,以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方式和手段,针对损害行业合法权益的行为,组织行业力量,采取联合行动维护权益。这有利于凝聚行业力量,共同抵制损害行业权益的行为,促进银行业共同发展。

10.4.3 同业竞争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坚持同业间公平、有序竞争原则,在业务宣传、办理业务过程中,不得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

相关法律法规、同业自律规范对同业之间的竞争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银行业同业之间应当坚持公平、有序竞争原则,在业务宣传、办理本外币存款、信贷、结算、银行卡、资金交易、证券业务以及服务收费过程中,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恶意抢夺客户;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不得以非正常价格开展业务或恶意串通制定垄断价格;不得虚假陈述;不得使用内幕交易、关联交易等手段。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业务宣传中,不得有下列行为:(1)只宣传客户可能获得的收益,隐瞒或不客观揭示业务风险;(2)采用不当销售手段,欺骗和误导客户;(3)对同业人员或同业人员所在机构进行歪曲、诋毁,运用模糊概念或容易产生歧义的图文材料影射同业人员或同业人员所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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