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第十章知识点18

来源:银行从业资格    发布时间:2012-02-05    银行从业资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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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第十章:银行从业人员职业操守

10.5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监管者

10.5.1 接受监管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对监管机构坦诚和诚实,与监管部门建立并保持良好的关系,接受银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管。

接受国家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定义务,相关法律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对银行业进行审慎的监督和管理,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首先,由于银行业是一个高度依赖负债经营的行业,其经营中潜伏着较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其次,银行业经营具有较强的外部性,一家银行的经营成果不仅与银行的股东和从业人员有关,还常常涉及社会公众;最后,由于可以吸收存款并发放贷款,具有货币派生功能,对国民经济稳定有重要的作用,是一个具有天然的脆弱性并对国计民生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业,是政府重点监管的行业。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了解、理解并接受监管,遵守有关监管法律规定,与监管部门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积极配合监管,发现问题,防范风险。当然,如果认为监管过度,可以通过一定的渠道反映自己的看法,寻求政策支持;面对监管者明显不合理的私人要求,银行业从业人员可以予以拒绝。

10.5.2 配合现场检查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监管人员的现场检查工作。及时、如实、全面地提供资料信息,不得拒绝或无故推诿,不得转移、隐匿或者毁损有关证明材料。

本条要求银行业从业人员要积极配合监管人员的现场检查工作。

规范的现场检查包括检查准备、检查实施、检查报告、检查处理和检查档案整理五个阶段。

在接受现场检查的过程中,银行业从业人员应配合监管人员审核所在机构账账之间、账表之间、账实之间的一致性,查阅外部审计报告和内部审计报告,了解和掌握业务经营和内部管理的基本情况。在检查中发现问题需要调查取证的,银行业从业人员应积极配合监管人员调阅有关资料,查询计算机业务系统数据,接受调查询问,收集凭证、报表、账册(账页)、问卷、说明材料、被查单位文件、合同、会议记录、外调复函、实物照片等证明材料。

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无故拒绝或推诿提供有关账册、报表、审计报告以及内部管理规章,不得转移、隐匿或者毁损有关证明材料。

10.5.3 配合非现场监管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按监管部门要求的报送方式、报送内容、报送频率和保密级别报送非现场监管需要的数据和非数据信息,并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保证所提供数据、信息完整、真实、准确。

本条对银行业从业人员接受非现场监管作出相关规定。

非现场监管是指监管部门在定期或不定期采集商业银行相关信息的基础上,通过对信息的分析处理,持续监测商业银行的风险状况,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并相机采取监管措施的过程。

在非现场监管中,银行业从业人员应按监管部门要求的报送方式、报送内容、报送频率和保密级别报送非现场监管需要的数据和非数据信息,并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当监管部门要求时,有关银行业从业人员可通过电话、函件、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对有关问题进行答复。出现以下情形之一,银行业从业人员中的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接受监管部门的约见:所在机构存在严重问题或风险;所在机构没有按要求报送整改和纠正计划;所在机构报送的整改和纠正计划不能有效管理和控制商业银行风险;监管部门认为需要约见的其他情形。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对其所提供数据、信息以及约见谈话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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