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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第八章:金融犯罪及刑事责任
3.违法发放贷款罪
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贷款的管理制度。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的行为。《商业银行法》对贷款的程序、形式等有一系列严格的要求。不严格审查借款人的偿还能力、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的权属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而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等,均属于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关系人"是指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前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中还要求明知是关系人而违法向其发放贷款。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犯本罪的,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4.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存款的管理制度。行为对象是以金融机构办理业务的名义所吸收的客户资金,包括个人储蓄和单位存款。客观方面表现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是指不记入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账簿,以逃避国家金融监管。"重大损失"主要表现为:数额巨大的账外资金到期不能兑现本息:造成非法拆借、贷出或者挪作他用的账外资金无法收回,数额巨大,使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丧失数额巨大的合法收益;导致客户资金挤兑,引发金融风潮,严重损害金融机构信誉,等等。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根据《刑法修正案(六)》,不以非法牟利目的为必要。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犯本罪的,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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