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第八章知识点5

来源:银行从业资格    发布时间:2012-02-05    银行从业资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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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第八章:金融犯罪及刑事责任

5.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是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或者伪造信用卡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金融票证的管理制度。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包括:

(1)伪造、变造汇票、支票、本票;

(2)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

(3)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

(4)伪造信用卡

需要注意的是,伪造包括有形伪造和无形伪造两种,前者是指没有金融票证制作权的人,假冒他人名义,擅自制造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真实金融票证的假金融票证。后者是指有金融票证制作权的人,超越其制作权限,违背事实制造内容虚假的金融票证,如银行工作人员制作虚假的银行存单交付他人。变造是指没有权限的人擅自对真正的金融票证进行加工,改变其数额、日期等记载事项。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会发生破坏金融秩序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①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②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③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④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另外,《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①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②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③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④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还规定,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6.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金融票证的管理制度。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行为。"违反规定",是指违反有关金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银行金融机构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与业务规则。"为他人"不仅包括为自然人,而且包括为单位。"保函",是指银行办理代客担保业务时,应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出的保证函件。"票据"指金融票据。"存单"指银行存单。"资信证明"指提供客户的财产状况、偿还能力、信用程度等情况的证明文件。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违反规定而出具金融票据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犯本罪的,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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