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第八章知识点9

来源:银行从业资格    发布时间:2012-02-05    银行从业资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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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第八章:金融犯罪及刑事责任

8.3.3 信用证诈骗罪

信用证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证,或者骗取信用证以及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了信用证项下关系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财产,也包括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信用证交易的特殊支付方式,为犯罪分子使用伪造、变造、作废的信用证或以其他方式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提供了可能。信用证诈骗活动不仅使公私财产遭受损失,而且使信用证的安全信誉受到极大破坏。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的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所谓使用伪造的信用证,是指行为人利用伪造的信用证骗取财物的行为。所谓使用变造的信用证,是指行为人利用变造的信用证诈骗财物的行为。使用伪造、变造附随的单据、文件,是指使用信用证时,伪造、变造提单等必须附随信用证的单据,骗取信用证项下贷款的行为。使用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可以是伪造、变造后自己使用,也可以是伪造、变造后提供给他人使用,这两种情况都属于本条所定的使用。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这种情形主要是指使用过期的信用证、使用无效的信用证、使用明知是经他人涂改的信用证进行诈骗的行为。

(3)骗取信用证的。这种情形是指行为人编造虚假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欺骗银行为其开具信用证,并使用的行为。单纯骗取信用证尚未使用,应认为只是信用证诈骗罪的预备行为。

(4)其他方法。这种情形指的是行为人以前三种以外的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的行为,尤其需要引起重视的是利用"软条款"信用证进行诈骗的犯罪行为。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犯本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①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②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③骗取信用证的;④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犯本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另外,《刑法》第二百条还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8.3.4 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有关的信用卡管理制度,同时侵犯了银行以及信用卡的有关关系人的公私财产。根据立法解释,本罪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包括: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所谓作废的信用卡,是指使用因法定的原因失去效用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

(4)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仅为自然人,单位不构成本罪。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否则,即使违反有关信用卡管理规定获取了财物,也不能以犯罪论处。如不知是伪造、作废的信用卡而使用,善意透支,误用他人信用卡等,均不能作犯罪论处。

需要注意的是,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定盗窃罪而非本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犯本罪的,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①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③冒用他人信用卡的;④恶意透支的,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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