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第六章知识点2

来源:银行从业资格    发布时间:2012-02-05    银行从业资格视频    评论

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2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银行资格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2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辅导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第六章:银行主要业务法律规定

2.冻结单位存款

人民法院因审理或执行案件,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因查处经济犯罪案件需要冻结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与案件直接有关的一定数额的银行存款,必须出具县级(含)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签发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及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经银行行长(主任)签字后,银行应当立即凭此并按照应冻结资金的性质,冻结当日单位银行账户上的同额存款。如遇被冻结单位银行账户的存款不足冻结数额时,银行应在六个月的冻结期内,冻结该单位银行账户可以冻结的存款,直至达到需要冻结的数额。银行在受理冻结单位存款时,应审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填写的被冻结单位开户银行的名称、户名和账号、大小写金额,发现不符的,应说明原因,退回"通知书"。

被冻结的款项在冻结期限内如需解冻,应以作出冻结决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签发的"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凭,银行不得自行解冻。冻结单位存款的期限不超过六个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冻结期满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每次继续冻结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逾期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冻结。如果冻结单位存款发生失误,应及时予以纠正,并向被冻结存款的单位作出解释。被冻结的款项,不属于赃款的,冻结期间应计付利息,在扣划时其利息应付给债权单位,属于赃款的,冻结期间不计付利息。如冻结有误,解除冻结时应补计冻结期间利息。

3.扣划单位存款

人民法院审理或执行案件,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查处的经济犯罪案件作出不予起诉、撤销案件和结案处理的决定,在执行时,需要银行协助扣划单位存款,必须出具县级(含)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签发的"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附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制裁决定的副本或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撤销案件的决定书副本,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书、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的副本)及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银行应当凭此立即扣划单位的有关存款。

银行受理扣划单位存款时,应审查"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填写的被执行单位的开户银行名称、户名和账号、大小写金额,如发现不符,或缺少应附的法律文书副本,以及法律文书副本有关内容与"通知书"的内容不符,应说明原因,退回"通知书"和所附的法律文书副本。

6.1.4 存款利率的法律管制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标准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其目的一方面是为了防止商业银行进行过度风险性经营,对利率实行管制有利于减少这种风险,从而保护存款者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有效地防止商业银行擅自降低或者变相降低存款利率,损害存款人的利益。

1.对存款利率法律管制的主要内容

(1)中国人民银行是管理利率的唯一有权机关,其他任何单位无权制定利率;

(2)各类金融机构和各级人民银行都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利率政策和有关规定:

(3)对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或以变相形式提高、降低存款利率的金融机构,辖区内人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4)依法设立的储蓄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接受人民银行对利率的管理与监督。有义务如实按人民银行的要求提供文件、账簿、统计资料和有关情况,不得隐匿、拒绝或提供虚假情况。

视频学习

我考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原创"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我考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部分稿件来源于网络,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我考网发布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我考网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我考网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

最近更新

社区交流

考试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