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第六章知识点8

来源:银行从业资格    发布时间:2012-02-05    银行从业资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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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第六章:银行主要业务法律规定

6.3 银行业务禁止性规定

6.3.1 商业银行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的禁止

《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所谓"关系人",是指具有特殊身份而可能与商业银行之间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并且可能因此影响商业银行经营或管理活动的人。

《商业银行法》禁止对关系人提供信用贷款,其目的是为了提高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降低风险,创造公平、公开的贷款环境,防止信贷活动中的内幕交易。

6.3.2 对商业银行存贷业务中不正当手段的禁止

《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不可避免,这种竞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利率方面的竞争;二是存款方面的竞争:三是结算方面的竞争:四是提供金融信息服务方面的竞争。

但是商业银行的竞争必须是正当的,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一是利率方面的不正当竞争。表现为违反中央银行利率方面的有关规定,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如贴息、放松现金管理。二是金融服务方面的不正当竞争。如封锁有关金融信息,不向其他贷款人提供借款人的相关情况,对其他金融机构采取压票、退票、压汇等方式,或无偿占用联行清算资金等。现实当中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有奖储蓄,储蓄赠送物品、现金等。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商业银行有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情形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3 同业拆借业务的禁止

《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

6.4 银行业务限制性规定

6.4.1 对同一借款人贷款的限制

《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同一借款人"应该包括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及其控股的,或担任负责人的子商业银行。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以此来分散商业银行贷款的风险。对同一借款人借款的比例限制,是各国的通行做法。有的限制一家,有的限制最大的几家;有的限制一个法人或自然人,有的将关联企业或关系人都包括在内。其基本意图是为了风险分散化。除以上明确规定的比例控制外,《商业银行法》还授权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作出其他有关规定"

6.4.2 对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限制

《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规定,商业银行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所谓"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是指在发放贷款额度、担保贷款条件等方面违反公平原则给予关系人较一般借款人优越的条件。作出此种限制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商业银行贷款的安全性、资产的充分流动性,防止关系人和银行工作人员利用条件优越的贷款谋取个人的利益,损害商业银行的利益。

6.4.3 对相关金融业务和直接投资的限制

《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限制银行从事信托投资、证券经营业务和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和企业投资,主要是为了贯彻金融分业经营的原则,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

6.4.4 对结算业务的限制

《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票据承兑、汇兑、委托付款等结算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兑现,收付入账,不得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有关兑现、收付入账期限的规定应当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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