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第七章知识点1

来源:银行从业资格    发布时间:2012-02-05    银行从业资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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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第七章:民商事法律基本规定

本章概要

本章分为民事法律和商事法律两大部分,民事法律部分包括民事权利主体、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担保法律制度。介绍了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种类、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以及法人的有关知识:集中介绍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形式;并重点介绍了代理的概念、特征、种类、有权代理、无权代理、代理权滥用和代理中的连带责任等内容。

商事法律基本规定是层次较高和实践性很强的法律规范,该部分是对民事法律知识进行提高和升华的法律知识,对于拓宽银行业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面,夯实专业基本功和培养自主学习和创新能力都具有重要意义。

《担保法》分别从担保概念、担保期间、担保金额、成立条件和实现方式等方面介绍了与银行业务最相关的三种担保形式,即保证、抵押和质押,而对另外两种担保形式--定金和留置则不作介绍。

通过《公司法》的学习,了解公司的概念、组织机构和独特的法律制度,尤其要掌握公司的终止制度。

通过《票据法》的学习,了解票据的概念与特征、票据法律关系以及票据行为、票据权利、票据抗辩、票据瑕疵等方面的基本理论。

在现代社会,合同是从事一切民商事活动的工具,其基本制度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本章还主要介绍了《合同法》的基础知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合同的批准和登记、附条件的合同与附期限的合同、无效的合同与可撤销的合同、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及其范围。

7.1 民事权利主体

7.1.1 民事权利主体的概念

民事权利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

7.1.2 自然人

自然人是指基于人类自然规律而出生和存在的个人。这里要区别两个概念,即"公民"和"自然人"。公民是宪法上的概念,是指具有一国国籍、依该国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个人。自然人是民法上的概念,自然人并非一定是公民,因为自然人中包括在本国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7.1.3 法人

1.法人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法人成立的要件

《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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