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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第七章:民商事法律基本规定
3.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
(2)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
(3)民事主体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设定、变更或终止一定民事法律行为关系为目的;
(4)民事法律行为依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
(5)民事法律行为是经法律确认和认可的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事实,它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7.2.2 代理及其种类
1.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所为的法律行为,而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其中,代为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由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为民事法律行为,并承受法律后果的人,称为被代理人。例如,某甲接受某乙的委托,以某乙的名义与银行签订合同,而在某乙和银行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由上面的例子可见,代理活动涉及三方主体,其整体是代理法律关系,又包含着三部分内容:一是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产生代理的基础法律关系,如委托合同;二是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称为代理行为;三是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承受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即基于代理行为而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某种法律关系。
2.代理的法律特征
(1)代理行为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就是说通过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能够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产生、变更或消灭某种民事法律关系。
(2)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意思表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3.代理的种类
《民法通则》第六十四条规定,代理包括法定代理、委托代理和指定代理。
(1)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代理关系。法定代理主要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定的。《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和第十四条则明文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处于一定社会组织的监护之下时,如精神病院、育幼机构等,这些组织负有监护责任,也是法定代理人。
(2)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关系。相应地,被代理人又称为委托代理人,代理人又称为被委托人。委托代理一般建立在特定的基础法律关系之上,可以是劳动合同关系、合伙关系、工作职务关系,而多数是委托合同关系,即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正是在此种意义上称为委托代理。
(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指定机关的指定而进行的代理。代理人享有的代理权是指定的,与被代理人的意志无关,无须委托授权。指定代理主要是在没有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的代理,其目的在于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提供特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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