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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第四章:银行管理
4.2.3 我国监管资本的构成
2004年3月,银监会颁布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并于2006年12月作了修改,该办法在资本监管方面进行重大改进,基本符合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框架,同时吸收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有关监管和信息披露的规定。
监管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部分,同时,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还需要从监管资本中扣除一些项目,称为扣除项。
1.核心资本
核心资本是商业银行资本中最稳定、质量最高的部分,银行可以永久性占用,可以长期用来吸收银行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损失,是银行资本的核心,从而获得了"核心"资本的名称。我国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包括如下五部分:
(1)实收资本,指投资者按照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商业银行的资本。
(2)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
(3)盈余公积,包括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
(4)未分配利润,指商业银行以前年度实现的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
(5)少数股权,指在合并报表时包括在核心资本中的非全资子公司中的少数股权,即子公司净经营成果和净资产中不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归属于母银行的部分。
2.附属资本
附属资本包括重估储备、一般准备、优先股、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六部分。由于附属资本在质量上要弱于核心资本,而且其中还包括有一定偿还期限的债务,因此,它在监管资本中所占比例受到了明确的限制。依据《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的附属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计入附属资本的长期次级债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50%。
(1)重估储备,指商业银行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对固定资产进行重估时,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正差额部分。若中国银监会认为重估作价是审慎的,这类重估储备可以列入附属资本,但计入附属资本的部分不超过重估储备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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