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风险管理知识点精讲(16)

来源:银行从业资格    发布时间:2012-02-05    银行从业资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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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资格考试《风险管理知识点精讲

担保方式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与定金。

1.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①保证人的资格。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国家机关(除经国务院批准),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均不得作为保证人。

②保证人的财务实力。

③保证人的保证意愿。

④保证人履约的经济动机及其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

⑤保证的法律责任。保证分为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两种,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方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或第三方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对抵押应注意以下方面:

①可以作为抵押品的财产的范围及种类;

②抵押合同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的期限;抵押品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抵押担保的范围;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③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

④抵押物登记

⑤抵押权的实现

3.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方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在动产质押中,债务人或第三方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4.留置与定金: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留置这一担保形式,主要应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主合同。

定金是指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商业银行业务中一般极少采用留置与定金作为担保方式。

中小企业信用风险识别:

对中小企业进行信用风险识别和分析时,除了关注与单一法人客户信用风险的相似之处外,商业银行还应重点关注以下风险点:

①中小企业普遍自有资金匮乏、产业层次较低、生产技术水平不高、产品开发能力薄弱、产品结构单一、经不起原材料和产品价格的波动,因此具有更为突出的经营风险,直接影响其偿债能力。

②中小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太多采用现金交易,而且很少开具发票。

③当中小企业面临效益下降、资金周转困难等经营

问题时,容易出现逃废债现象,直接影响其偿债意愿。

概括为三个风险点:中小企业自身经营风险;三查的难度;逃废债成本较低

背景:中小企业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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