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2010年下半年口、笔译报名时间:9月8日-21日

来源:口译笔译    发布时间:2013-01-30    口译笔译辅导视频    评论

  报名时间
  9月8日─21日
  报名条件
  ㈠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具有一定外语水平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㈡ 对报名参加2009年度二、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口(笔)译综合能力》和《口(笔)译实务》两个科目的,不限制报名条件。
  ㈢ 根据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有关规定,对取得二级交替传译合格证书的考生,凭二级交替传译合格证书,在报考二级口译同声传译时,可免考“二级口译综合能力”,只考“口译实务(同声传译)”1个科目。
  ㈣ 在校翻译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凭学校开具的“翻译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读证明”(加盖学校公章)在报考二级口、笔译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时免试《口(笔)译综合能力》科目,只参加《口(笔)译实务》科目考试。
  ㈤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可以参加二、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在办理资格证书时,应向当地考试办证机构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台湾居民须提交来往大陆通行证)。如资格考试报名有条件规定的,还应提交相关条件的证明材料。
  报名要求
  ㈠ 2010年度下半年二、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笔译考试口译报名采取现场摄像报名。报名地点:重庆大学A区外国语学院321室,地址:沙坪坝区沙政街174号,联系电话:65111656、65111035,联系人:张山润、赖宁静。
  ㈡ 2010年度下半年二、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笔译考试报名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网上报名。应试人员登陆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cqhrss.gov.cn),点击主页上“报名及准考证打印”进入报名系统或直接进入报名系统(wsbm.cqhrss.cn/webregister)。。
  1.提交报考信息。应试人员可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登录报名系统,提交报考信息。报名时,应试人员须仔细阅读报考文件中的要求及报名系统中相关帮助文档,如实、准确无误的填写报考人员个人信息,选择参加考试的各项内容(应试人员通过审核后不能再修改报考信息),上传电子照片(jpg格式,20kb以下),并准确记住报名序号(报名序号是应试人员报名考试、下载打印准考证等事项的重要依据和关键字号)。
  2.初审报考资格。考试审核部门根据应试人员在网络上填报的个人资料(姓名、性别、像片、有效身份证号、工作单位、学历、学位、毕业时间、所学专业、在校翻译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报考级别、语种、科目等相关信息和联系电话),对照报考文件中的条件要求,在网上进行资格初审,并在应试人员报名后的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对审查不合格的,应说明理由。咨询电话:86868811、86868815。应试人员在报名过程中如遇计算机网络技术操作问题请电话咨询:86868837、86868838。
  3.查询报考资格初审结果。应试人员请于填报报名信息2个工作日后登录报名网站查询是否通过了资格初审。如因填报信息错误和不完整可按提示及时进行修改,重新接受资格初审。
  4.网上缴费。应试人员资格初审合格后,须在规定时间内(9月8日─23日)进行网上缴费,二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笔译考试报名考务费收费标准为每人410元;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笔译考试报名考务费收费标准为每人350元。二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口译考试报名考务费收费标准为每人530元;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口译考试报名考务费收费标准为每人460元。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缴费的应试人员视为自动放弃报名参考。缴费的具体程序按系统中提示的文件“网上支付说明”规定进行。
  5.打印准考证。网上报名缴费成功的应试人员请于11月7日至14日登录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cqhrss.gov.cn)报名系统打印本人准考证(使用A4纸打印,保证字迹、照片清晰),在考试当天应试人员须持本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原件按准考证上的要求及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考,在规定时间内不打印本人准考证而影响参加考试的责任由应试人员自负。
  6.成绩查询及证书办理。应试人员在考试结束后2个月左右,可登录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cqhrss.gov.cn)“成绩查询”栏目查询考试成绩,实行网上报名后,不再另发考试成绩通知单,请应试人员上网自行打印。成绩合格人员点击“人事考试”栏目,查看《职称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办证时间表》中的办证时间,按《办理职称(职业)资格证书须知》的要求及报考文件规定的相关证件材料(含免试考生),前往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进行资格复查,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资格证书。
  7.凡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办理证书(并取得相应证书)的,或让他人冒名顶替以及其他严重违纪违规参加考试的应试人员,根据国家人事部令第3号有关规定,由发证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或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该项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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