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保收费模式的变迁

来源:保险资格考试    发布时间:2012-05-08    保险资格考试视频    评论

  1995年以前,社保征费工作由社保部门负责。其后由于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征收难度的加大,部分地方逐渐改由具有强制执行功能的税收部门征收,出现两个征收主体相争的局面,延续至今。
  社保部门单独负责1993-1995
  1993年 我国确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保制度后,征费工作由社保部门负责。
  税务部门开始代征1995-1998
  1995年 许多中小国有、集体企业破产,社会保险费征收困难。另一方面,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支付额越来越高,导致基金支付缺口越来越大入不敷出。为了加强征缴弥补缺口,一些地方开始尝试由税务部门代征社保费。
  税务收费地位的合法化 1999-2000
  1998年,中央提出“两个确保”,扩面征缴工作成为各级政府主要任务。由税务部门代征社保费的地方越来越多。
  1999年,国务院颁布相关文件,对两个收费主体局面加以确认,使之合法化。 2000年前后,由于社保机构在征缴工作中缺乏法律强制性,部分地区征收养老保险费艰难,决定由税务部门负责征费,甚至以地方立法形式确认。
  社保PK税务,花落谁家?
  “税费之争”实际是“征缴主体之争”,夹杂着浓厚的部门博弈因素和局部利益考虑。执法手段强、征收力度大、可有效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减少征收成本———税务机关征收上的诸多优势,使得“费改税”的呼声越来越高。但是社保部门的收费,有着一对一的受益群体,且对缴费者有明显对应的补偿。到底谁更胜一筹或继续并行,还有待观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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