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的“开头难”

来源:保险资格考试    发布时间:2012-05-08    保险资格考试视频    评论

   近几年,我国明显进入环境突发事件的高发时期。据统计,仅2010年就发生了156起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事故频发,使环境责任保险越来越受到政府部门的关注。10月20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中指出,要改革创新环境保护体制机制,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强制责任保险的规定在任何国家的推出都是十分慎重的,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政府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视。

  俗话说,“万事开头难”,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也不例外。虽然已经在一些地区有了几年非强制保险的试点经验,但或多或少都遇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能否伴随“强制性”的出台迎刃而解?强制责任保险的试点能否在开始时顺利推行?

  要回答这个问题,重要的是弄明白强制责任保险究竟要达到什么目的。

  强制责任保险的目的

  强制责任保险的一个重要作用是弥补民事侵权体系的一种不足,即由于有限财富而使其最优安全激励和最优赔偿目标无法达到。最优安全激励是指激励企业在成本合理的前提下进行安全投入;最优赔偿是指受害人能够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我们不妨从这一角度去分析。

  首先,对于潜在的环境污染方来说,要先有侵权责任体系的约束,严格来讲,有明确的责任才能谈得上责任保险,这个先后的顺序基本是确定的,不能在法律责任体系不完备的情况下,试图通过强制责任保险来完成侵权责任体系的任务。如果责任认定有很大困难,或者说责任不明晰,潜在的污染方将缺乏投保的动力,责任保险的实施也将会举步维艰。

  其次,即使是有较为完善的侵权责任体系,在责任方财富有限的情况下,其潜在的赔偿数额可能大大低于应赔的损失额,这不仅加重了事故发生后政府代为赔偿的负担,反过来还会降低其应有的安全激励。

  强制责任保险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弥补这一不足。但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安全激励和赔偿这两个目标是共同存在的,不能顾此失彼。如果只强调赔偿,突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能有效分散企业风险,减少环境污染事故对经营活动的影响这一作用,其实并不利于此险种的宣传和推广。忽略了安全激励方面的作用,会导致一系列片面的理解,使得企业投保的积极性不高,尤其是作为一个强制性的险种,需要达到一个基本的共识。

  试想,即使投保率达到百分之百,所有的赔偿都能由保险公司来买单,先不讨论保险公司是否愿意接受所有这些投保人,如果在安全激励方面没有任何作用,那么我们的环境还是同样被继续污染,即便有赔偿又有何意义?“反正能够有赔款”就真的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吗?环境污染给受害方造成的影响可能是长期和潜在的,当前的损失评估可能不能完全反映这一影响;如果是健康和生命方面的影响就更不是金钱所能够弥补的。

  从某种程度来说,我们要的不是赔款,而是一个大家都在共同保护的环境。实际上,保险天然地具有安全激励的作用,强制责任保险可以通过设定一定的承保条件以及费率调节等手段来“强制性”地提高企业的安全水平以及影响企业的安全投入。保险公司也可以发挥自身风险控制方面的特长,帮助企业做好日常的环境安全管理工作,不定期对企业进行环境安全培训、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环境风险排查、监督企业进行整改等,以降低企业环境风险。

  当然,强制责任保险也并非完美无缺,实践中,责任保险的定价不可能非常精确地反映期望损失,尤其当基于法律基础的环境污染侵权事实尚不充分之时,确定投保企业污染风险的等级并进而确定费率着实困难。而且购买责任保险还可能会产生道德风险问题,这将抵消保险对安全的正面影响。例如,一些企业一旦购买了强制的责任保险,可能就会有更多疏忽的出现,因为一旦发生事故可以由保险公司来支付赔偿款,其行为可能就变得不那么谨慎。这种可能性的存在使得在某些情况下强制责任保险对安全预防措施的激励产生了模棱两可的影响。

  技术上的难题

  明确了强制责任保险的目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在实践的开始阶段可能还会面临一些技术上的难题。例如环境污染损失的评估标准和责任认定还亟待发展,保险公司理赔理算依据不足,容易造成纠纷。再如,当前的大部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中都只承保突发意外环境污染事故所导致的赔偿责任,而将渐进式污染列为除外责任。

  且不说渐进式污染是否应该被承保,仅承保突发和意外损失的保单是否承保逐渐式污染这一问题,国外就已有30余年的论战,曾出现过法庭将潜在的有毒物质逐渐泄漏等同于直接导致疾病或死亡的突发事件的情况,而这显然是这类保险条款试图避免的情况。

  在美国,当环境保护方面的成文法颁布之后,众多保险公司也纷纷将渐进式污染列为除外责任,但随后出现了大量法律诉讼,投保人和保险人在一项污染是渐进的还是突然意外的这一问题上,有着截然相反的看法。很多法庭要求这些保单在污染即使是逐渐的,而且已经持续了很多年的情况下,也要提供保险保障。法庭甚至会支持保单持有人的如下举证,即尽管污染已经持续了很多年,但他们并没有察觉到污染的发生。人们是突然发现污染的发生,而且污染的后果是人们没有意料到的。

  因此,他们认为,即使免责条款规定不承保突发和意外之外的污染,这样的免责条款也是不适用的。因为这些纠纷,保险公司不仅对环境污染方面的除外责任几易其规,而且还推出了环境破坏责任保单,专门用来承保渐进式污染。这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家族”的目的仍然是要兼顾安全激励和赔偿。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试点,如果能在理念和实践中可能遇到的困难等方面做好较充分的准备,应该能够更顺利地扬帆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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