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诉讼案件引发的思考

来源:保险资格考试    发布时间:2012-05-08    保险资格考试视频    评论

  保险公司作为风险防范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今经济社会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服务社会、服务保险客户的同时也面临着纠纷。随着保险客户法律意识不断增强,通过诉讼解决的案件呈现持续增长的态势,保险公司越来越频繁地站在了被告席上。然而在大量的诉讼案件中,保险公司胜诉的比例比较低,使其陷入败诉的困局,对保险公司的信誉和经营发展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本文就当前保险诉讼案件的现状、显现出的问题以及如何应对,谈谈个人的看法。

  保险诉讼案件的现状

  (一)诉讼案件居高不下。近年来,财险公司的诉讼案件数量超过寿险公司,其中因理赔产生的涉诉案件占比大。

  (二)诉讼案件主要集中在车险业务。占到全部涉诉案件的95%以上。诉讼焦点多数是理赔金额纠纷。

  (三)随着保户维权意识的增强,诉讼案件有增无减,尤其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强险实施后,保险公司被追加为被告的案件也明显增加。

  (四)胜诉案件较少。保险公司完全胜诉的案件所占比例较低,参与诉讼的结果大多体现在最终赔偿金额上有所降低。

  保险诉讼案件显现出的问题

  (一)保险公司法制工作比较薄弱,基本局限于应对诉讼案件。主要表现在利用法律法规指导业务各环节工作的意识不到位,同时业务操作环节内控规制不到位,承保人员缺乏法律意识,理赔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不强,都为日后诉讼埋下隐患。比如,在签订保险合同时的不规范,代替客户在投保单确认栏签字,确认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了对责任免除条款等的告知义务,一旦发生保险合同纠纷或理赔纠纷时,将直接导致保险公司处于不利地位或承担败诉的后果。

  (二)保险公司在出现理赔争议时,不重视通过协商调解来解决,而是简单地把争议推向法律诉讼程序。大量的诉讼案件不仅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声誉,也增加了经营成本。

  (三)诉讼环境的不利也使保险公司承担了本不应承担的赔付责任,扩大了保险责任,从而增加了赔付成本。保险公司被列为强势一方,“保护弱者”这个不成文的原则,往往形成诉讼环节的思维定式,致使保险公司处于不利位置。

  保险诉讼案件引发的思考

  笔者认为,保险公司要从目前诉讼案件的困局中解放出来,变被动为主动,就必须多管齐下,内外并举,从“强化内部管控”和“加强外部沟通”两方面着手,从多环节、多方面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手段,加大力度全面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提高承保、理赔和诉讼质量。

  (一)保险公司应通过加强内部管控有效减少保险纠纷和诉讼案件的发生。一是提高承保业务质量,加强对业务员的培训,严格执行承保实务操作规程,完善保险合同手续,重视保险合同的签订工作,严格保险合同的审核,从源头上预防纠纷的发生。二是提高理赔效率和服务水平,理赔是与保户利益最直接、纠纷最集中的关键环节,要进一步完善服务标准,丰富服务内涵,赢得保户满意。三是做好业务流程控制,规范业务操作,准确、及时、全面地识别和评估运营流程各环节的风险点,建立完善权责清晰、分工明确、奖罚分明、执行有力的流程控制体系。四是强化队伍建设,通过加强诚信教育,规范从业行为,提升队伍素质,建设一支遵守职业道德,业务素质高,技术能力强的人才队伍,切实提升理赔质量,减少诉讼案件的发生。

  (二)保险公司要建立预防和应对机制,提高全员法律意识,同时培养一支素质过硬、经验丰富的法律工作人员队伍。一是加强对理赔案件处理的监督考核,严防人为操控导致的拖赔惜赔、无理拒赔,有效利用调解手段解决问题。二是加强保险工作各环节矛盾纠纷的排查和化解,妥善处理信访投诉,注意归纳整理诉讼中发现的有规律的、重点的、多发的问题,从源头上查找发生诉讼的原因,研究制定办法,杜绝同类案件发生。三是建立诉讼应对机制,理顺保险公司内部流程,积极应诉,针对不同类型诉讼案件,从证据收集到参与庭审,做好切实可行的分类解决方案,提高诉讼质量和水平。

  (三)认真做好应诉工作。应诉工作是保险公司处理诉讼案件的核心环节,在应诉过程中应注意做好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在接到法院传票后,要充分了解诉讼案情,结合庭审地的法律环境、同类案件的判决等情况来确定抗辩重点,同时要认真收集相关材料和证据,在规定时间内递交答辩状;二是在开庭时要遵守庭审纪律,仔细质证对方的证据,灵活运用法律知识,全面陈述自己的意见;三是在收到判决书后,及时对判决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决定上诉的要及时递交上诉状,当事人各方都不上诉时,应及时履行法院判决并支付赔款,避免受到处罚。

  (四)积极主动与法官加强沟通。法官的判决是诉讼案件工作成败的最终体现,充分沟通还可以减少法律上“保护弱者”原则给保险公司带来的不利影响。特别是一些不能出庭的案件,沟通工作显得更为重要,要积极与法官提前沟通,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适用法律、保险条款、赔偿计算等方面,还可以向法官提供保险理论教材的及类似案件的法院判决书等资料,让法官了解和接受保险公司的主张和见解,消除对保险公司的误解,在庭审中做出合理判决,从而改变诉讼中的不利局面。

  (五)高度重视舆论宣传和监督。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积极引导新闻媒体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上客观报道保险纠纷和诉讼案件,特别要加强对保险公司正当维权行为的宣传报道,培养消费者理性维权意识。同时通过服务创新,全面提高服务水平,提升公众满意度,树立诚实守信的社会形象。

  综上所述,笔者针对当前保险诉讼案件中的一些问题,保险公司应如何加强内部管控减少诉讼案件的发生,以及发生诉讼案件以后如何应对发表的个人之见,若有不妥,愿与保险同仁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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