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网销保险新规的影响

来源:保险资格考试    发布时间:2012-05-08    保险资格考试视频    评论

  随着网购越来越多地融入人们的生活,逐渐成为一种消费时尚,保险产品的网络销售也日渐成为一些保险公司的业务开拓重点,而监管机构之前对此却并没有具体的监管规定。4月15日,中国保监会公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主要规定了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资质条件、经营规则、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迈出了网络保险业务规范经营的重要一步。

  网络保险具有成本低、便捷高效的优点,发展网络保险能够充分利用网络宣传的力量,为保险公司贡献更多的利润。同国外相比,我国保险网络销售还处于发展初期,对保费收入的贡献不足1%,而英、美等国网销在保费收入中都占到不小的比重。随着我国电子商务技术的发展和公众习惯的改变,应该说我国网络保险业务的发展潜力和空间很大。如果叫停部分网络保险业务,势必会对销售渠道的开拓造成一定影响。

  网络保险业务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缺陷。比如在其经营中存在一些不规范的行为,同时由于要借助互联网的特性,也存在一些诸如被不法分子利用的潜在风险。现实中,存在个别保险销售人员利用网站发布虚假保险产品和服务、夸大保险产品的收益水平、隐瞒免责条款和风险特点、销售虚假保险产品等情况,这也是需要加强网络保险业务监管规范的原因所在。

  新出台的《征求意见稿》,会引起网络保险市场变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首先,保监会在《征求意见稿》中,限定了能够从事互联网保险经营的主题范围,明确规定只有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可以在自办网站或非自办网站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而银行等保险兼业机构和个人是不可以通过网络渠道销售保险的。这一规定提高了网络销售保险的门槛,有助于加强管理,防范网络销售风险。

  其次,对经营资本金方面和经营状况作出具体限定,如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网站主办者上一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网站最近3年运营良好,这就将一些资质较差的经营者和信用程度不高的网站排除在外,使得经营的安全性更有保证。

  再次,要求网络保险业务的经营主体建立完善的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和信息安全保护措施,按照要求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并对从业人员在办理互联网保险业务时的行为加以规范,意在促进网络保险市场的规范性经营,使得今后市场上的网络保险产品的可靠性加强,也是对广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负责。

  此外,从保险产品的性质看,其专业性比较强,合同条款可能会存在一些难于理解的专业词汇,需要保险人的明确解释说明。基于此,《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人要主动向保险消费者提示产品的承保信息和相关信息的自主查询服务,以加强销售前说明和售后服务管理,防范网络保险欺诈风险,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收益人的利益。

  总体来看,一方面,《征求意见稿》为网络销售保险提出一个规范性的要求,使网络保险市场上一些不合适甚至不合法的行为得到有效抑制,防范和降低网销风险,为网络保险业务的发展打好基础,使网络保险业务活动有法可依;另一方面,也说明监管机构对网络销售保险这种渠道的重视,希望通过监管上的规范使其从开始就走上规范化的道路,避免日后可能出现的混乱,有利于其健康发展。当然,大力发展互联网保险销售也对技术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网络核保问题、对资格条件的认定、维护网上付费安全性等,需要谨慎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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