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务转让暂行办法》是对保险市场的优化

来源:保险资格考试    发布时间:2012-05-08    保险资格考试视频    评论

  9月7日,中国保监会颁布《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规定,保监会批准保险业务转让后,转让方保险公司须征得相关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同意;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死亡的,转让方保险公司应当书面告知受益人并征得其同意。

  《办法》的颁布,完善了我国保险公司退出机制,规范了保险公司的自愿市场退出行为。办法规定保险公司之间在平等协商基础上可自愿转让全部或者部分保险业务,强调的是“自愿”,也就是说保险公司不是因为破产或重大经营问题退出市场,而是自身一种主动的选择,有利于企业核心竞争力的调整。同时,转让也能达到“战略集中”的目的,保险公司可以集中做自己擅长的业务,打造差异化的特色竞争力,从而使保险市场的资源实现更优化、更合理的分配,更好地发挥各家公司的专业和特色。

  同时,《办法》的出台表示监管层开始着手于完善保险行业的退出机制。由于缺乏退出机制,保险市场的恶性竞争问题日益突出。在准入准出的市场秩序内,优胜劣汰,经营失败的公司将退出市场,这可以促使保险公司跳脱出恶性竞争的怪圈,不打价格战、回扣战,放远目光,找寻自身定位,提高服务,创新产品,脱离低级竞争,提高保险市场效率。《办法》的出台,是监管机构向退出机制迈出的第一步,有利于引导行业向健康竞争方向发展。

  《办法》从多方面加强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办法》确立了保险业务转让行为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另外一方面,《办法》优化了保险市场的竞争行为,而通过竞争将提高保险市场效率,解决目前保险市场上产品同质化等问题,疏导市场进行良性竞争。而保险行业内良性竞争的必然结果,就是保险产品的丰富和提高,服务的改善,投保方将获得更好的保险保障,获得更好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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