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出台人身险销售误导治理办法

来源:保险资格考试    发布时间:2012-05-08    保险资格考试视频    评论

  贵州保监局坚持边试边行,积极探索治理销售误导行为长效机制,于近期研究出台《贵州省人身保险业务销售误导行为治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围绕“三力”,发挥三个作用,进一步明确规范对象、规范行为、治理内容和责任追究等,为全辖共同治理销售误导提供行动指南。

  监管给力

  发挥保险监管部门的主导作用


  《办法》明确保险监管部门在治理销售误导中的作用。

  一是全面测评,分类监管。围绕销售过程管理、犹豫期管理、客户信息管理、客户回访管理、销售误导行为内部处理、销售人员管理、退保管理、合规管理、投诉管理九个方面19项指标对全辖机构开展测评并实施分类监管,充分发挥销售误导行为分类治理扶优限劣的作用。

  二是统一标准,适时跟踪。发布贵州省人身险产品服务标准,制定营销员销售“四必须、四不准”规范,建立人身险服务质量跟踪卡,选取部分投保人作为贵州省人身险服务质量观察员,通过多种方式对各人身险公司的服务质量、销售误导情况进行问题搜集和满意度调查,及时跟踪了解各保险机构履行售前、售中、售后服务情况并实施监督整改。

  三是监管互动,严厉打击。实施销售误导行为和退保关联度季度监测工作,对退保件的件数增长率、保单经过时间、保单缴费期间、老龄人群退保占比、银邮渠道分红险占比等指标开展分析,对指标异常的机构,通过现场检查、保险机构营业网点和保险代理机构暗访等专项检查、巡查工作,以及与当地银监局实施联合检查方式予以严厉打击。

  主体发力

  发挥保险机构的主体作用

  围绕保险机构对内部、保险代理机构及销售人员的管理责任,引导其主动发力整治销售误导行为。

  一是完善机制,夯实基础。要求保险机构建立健全投保人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和保险需求分析机制、健全完善虚假客户资料甄别机制、退保和销售误导关联度测评机制、保险销售行为考核办法等基础性制度,明确各级分支机构、管理人员和保险销售人员的考核责任,将销售误导件数、销售误导涉及的保费金额、投诉率、投诉件处理时限、结案率、投诉处理满意度等重点指标纳入考核内容,夯实内部管控基础。

  二是明确要求,规范代理。针对银邮渠道保险产品销售方式的改变,对银邮代理机构提出三项规范性要求,明确七项禁止性规定,确保新销售方式下银邮代理保险业务平稳过渡。

  三是五个必须,规范行为。围绕五个必须,即“必须持证、必须履行说明义务、必须在说明过程中出示条款、必须确保亲笔签名、必须在合同生效日前出具保险合同条款”,规范保险销售人员销售行为。

  行业借力

  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


  着力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的三个平台作用,整合资源,共同治理。

  一是自律平台。健全完善本地保险销售人员“黑名单”制度、试行展业证扣分吊证制度,定期开展销售误导自律检查,强化保险行业协会自律功能。

  二是宣传平台。引导保险行业协会发挥整体优势,建立宣传教育长效机制,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大众普及保险知识,提升保险消费者风险防范意识。

  三是服务平台。进一步拓宽和畅通保险消费者投诉渠道,建立销售误导投诉纠纷调解处理机制。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包括销售误导投诉率、新闻媒体负面报道次数、投诉处理客户满意度等在内的治理销售误导效果评价指标体系,适时将本地区各保险机构的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引导保险消费者正确选择保险机构购买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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