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事故分项/分责体现司法判决公正

来源:保险资格考试    发布时间:2012-05-08    保险资格考试视频    评论

  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复星集团董事长郭广昌提出议案《关于对法院在诉讼及执行中加重保险公司保险责任问题进行专项调研的建议》,建议尽快就法院在诉讼执行中对保险公司执法不公不一的问题进行专项调研并研究解决方案。此提案发布后,引起保险行业的广泛关注。

  郭广昌表示,近年来,各地法院在审理涉险案件时,存在着违反保险原理裁判、突破保险法律规范裁判等问题,甚至判令保险公司负担保险责任之外的超额责任,尽管《交强险条例》已经明确交强险的分项赔偿问题,但部分法院却以分项赔偿违反《道交法》为由拒绝分项,坚持判决保险公司全额承担交强险限额责任,导致保险公司在诉讼中被裁判超额赔偿。而各地法院也存在审判标准不一,不利于司法统一。

  正如郭广昌提到,不分责任限额、不分事故责任问题,实践中在山东省潍坊地区各级法院体现较为明显,更有甚者,裁判中往往判决保险公司承担鉴定费、诉讼费,大大加重了保险公司保险责任。致使潍坊地区各家保险公司的赔付率较高,车险业务类诉讼案件的数量居高不下。如此裁判,打破了保险行业惯例,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扰乱了市场秩序,危害了社会稳定,试问交强险业务乃至保险行业谈何良性发展?

  争议裁判导致车险诉讼案件数量不断攀升,交通事故当事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不再通过正常理赔程序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而是直接寻求诉讼程序解决,原因是后者能够获得更多赔偿,从这个角度看来,受害人的利益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保护,相对应的保险公司权益受到损害,而对于事故的肇事方来讲,违法行为并未给自身造成任何损失,如此无疑是对违法行为的纵容。

  交强险作为一种强制性的保险具有法定性、社会性和公益性,保监会制定该业务的原则是不盈不亏,只考虑成本业务费用,不设定预期利润率,即保费中不包含利润,目的是有利于广大投保人。而有责限额和无责限额的区分,体现交强险对受害人的保护,无论是否有过错,均能获得一定补偿。所以来讲,费率和有责、无责的分项限额是一个相互对应的整体。当这个整体被破坏后,交强险的费率是否也会随之上调,这是我们需要考虑的问题。从另一方面来讲,有责和无责是对交通事故违法行为的一种体现,两者相互对应,有责即违反交通规则,属于违法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必将得到惩罚,体现出法的强制力。倘若无责和有责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相同,那么人们就失去守法的动机和理由,势必会对社会稳定产生一定影响。从国务院下发的《交强险条例》已经明确规定分项、分责任赔偿问题,法院以《道交法》为由拒绝分项,显然不合理。

  当前,乱裁、乱判现象较为普遍,部分法院审判能力不足,业务水平不高,视法律法规于不顾,严重破坏保险行业的良性发展,保险公司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希望能够通过两会期间郭广昌的提案,从而引起最高院以及省级人民法院重视,进行专项调研,统一审判意见和会议纪要,提供司法公信力,增强司法权威,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保险行业良好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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