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社会保险——强化责任厘清主次(法治论评)

来源:保险资格考试    发布时间:2012-05-08    保险资格考试视频    评论

应改变养老保险的基础性首要地位的传统思想,在坚持完善工伤、医疗以及失业组成的基础性保险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农民工的养老、生育等其他保险制度

农民工,这个极具中国特色的名词,代表的是一个特殊的人群:生活在城市,却不具备城镇居民的身份;被划分为农业人口,却脱离了土地。如何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险问题,使其能够在年老、疾病、失业以及遭遇其他意外风险时生存发展得以保障,关系到中国未来城乡一体化建设,更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

早在1991年,国务院就通过了《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首次提出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但是,农民工社会保险参保率一直处于比较低的水平。究其原因,就农民工而言,长期生活在城市,大多数人已经完全脱离土地,但是其思想上仍然坚持着传统的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因而缺乏参与社会保险的动力;就用人单位而言,部分企业经营者缺乏社会责任感,片面追求企业利润,为了进一步降低劳动成本,严重忽视农民工的参保问题。

在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险问题上,尽管各地采取了不同的模式,但无一例外地将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首选项目。不过,我国养老保险采取的是“统账结合”,即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强调的是积累,而农民工最大的特征在于流动性强,积累不足。此外,农民工在实际生活中对于工伤、失业、医疗保险的需求更甚于养老保险。在社会生活中,大多数农民工存在于劳动密集型产业中,其面对的伤害风险、失业风险较大。建立一个科学完善的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是当前整个社会保险制度发展中的重要任务。

具体而言,为了最大范围地将农民工纳入到保险体系内,首先必须建立一个明确的责任机制,严格规定农民工、企业以及政府责任:就农民工而言,应当明确农民工参加基础险的义务,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方式可以参照目前个人所得税缴纳方式,设定一个较为合理的标准;就企业而言,可以参照当前税法对于企业责任的规定,通过法律规定企业在农民工社会保险中的责任,同时应该规定严格的问责机制和监督机制;就政府而言,在社会保障的过程中应当承担兜底责任,应通过专门的财政预算给予其保证,强化政府的监督职能和服务职能,并适当引入第三方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作。

需要注意的是,就目前我国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程度以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而言,农民工的社会保险问题无法一蹴而就。为此,应改变养老保险的基础性首要地位的传统思想,在坚持完善工伤、医疗以及失业组成的基础性保险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农民工的养老、生育等其他保险制度,使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日趋科学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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