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百科知识:人身保险的概念

来源:保险资格考试    发布时间:2012-05-08    保险资格考试视频    评论

人身保险的概念
        人身保险在保险事业中占有重要地位。人们习惯上把保险划分为两大部类,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对象的一种保险。它是区别于财产保险一类保险业务的总称。根据我国《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我国的保险企业划分为经营人身保险的保险企业和经营人身保险业务以外的各种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两大类。保险人办理的人身保险通过订立合同,在向被保险人收取一定的保险费后,被保险人因意外灾害、疾病、衰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保险人应对被保险人给付预定的保险金或年金,以解决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
              人是不能以价值来衡量的,因此,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不同,不是一种损失补偿性质的保险,而是一种定额保险。一般说来,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根据被保险人的需要和缴纳保险费的多少来确定的。这种保险如果按人身来分类,可分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伤害保险;如按人的生命来分类,则可分为生存保险、死亡保险和生死两全保险。
              人身保险的历史悠久,早在17世纪前就有人研究人寿和年金保险的原理,到18世纪,有人用现代人寿保险的科学方法计算保险费。在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人们遭受意外灾害或在年老体衰和丧失劳动能力时所产生的困难,一般均依靠自己交纳保险费,通过保险来满足各自的需要。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为适应人们对人身保险的需求,专门从事人身保险业务的人和各种机构越来越多,人身保险的办法也不断加以改进和完善。及至近代人身保险已成为资本主义经济中一个不可缺少的专门行业,人身保险资本家或人身保险资本集团应运而生。时至今日,欧美和日本等经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的人身保险业都十分发达,人身保险范围扩展到日常生活中的各个方面,人身保险业务范围的普及程度越来越广泛。例如日本国1988年度人身保险公司承保的契约相当于国民收入的3.7倍,达967兆日元,持有的总资产达65兆3172亿日元。由此可见,人身保险的发展是与经济发展同步增长的。
              1949年10月20日,社会主义国营性质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成立,开创了我国独立自主办保险的历史。在建国后的头十年主要经办铁路、轮船、飞机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以及职工团体人身保险、简易人身保险等险种。直到1959年由于当时的经济体制,使中国保险事业除国外保险业务继续保留外,国内业务停止办理。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建设上来,1979年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恢复办理财产保险,1982年又恢复了人身保险业务。由点到面迅速发展,险种由单一向多方面发展,目前全国已有100多个险种,为深入改革配套服务,起了积极的作用。由于我国保险业务的迅猛发展,积聚的资金也很大,是银行长期信贷资金的重要来源。
              在社会主义的中国,劳动人民生活上的困难,运用保险制度为群众提供经济保障是值得倡导的。今后社会保险制度将采取国家提供基本保障,企业提供补充保障,个人投保自愿储蓄性的人身保险的模式。人身保险则是作为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一个补充保障,越发受到社会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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