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精算实践标准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来源:保险资格考试    发布时间:2012-05-08    保险资格考试视频    评论

  经济环境、金融环境的改变,特别是自1996年以后,我国八次降息给中国的寿险业带来前所未有的困难和挑战。经营环境的改变使寿险公司不得不努力寻求新产品的发展方向,传统的固定保额、固定利率的寿险产品结构被打破,寿险公司先后开发了投资连结产品、分红产品和万能寿险产品,而且这些新型寿险产品成为寿险公司规避风险、寻找新的市场增长点的主要手段,同时也成为公司业务发展的重点。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分红保险精算规定》、《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万能保险精算规定》(以下称为《规定》)将于2003年7月1日开始生效,该《规定》对于加强对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监管,规范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工作、完善市场环境具有深远的意义。
一、《规定》的出台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
  保险消费者在经历环境的改变和保险产品巨大变革后往往变得更为理性,这种理性主要表现在保险意识的理性化、选择寿险产品的理性化及选择保险公司的理性化。但是,由于中国寿险市场还不是一个完全成熟的市场,消费者还没有完全达到理性消费的水平,他们对于复杂的新型寿险产品的认识和理解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而部分代理人的误导行为又给了消费者不完整的信息,造成寿险市场和消费者对新型产品认识的混乱,制约了寿险市场的发展。即将生效的《规定》对新型产品的许多方面进行了约束,其中的诸多条文都起到了维护消费者利益的作用。
  《分红保险精算规定》中明确规定了不同保险期限保单的最低现金价值的计算基础和计算方法,要求红利的分配应当满足公平性原则和可持续性原则,对红利分配方式和红利的计算方法都给出了明确规定;《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中要求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应当保证各项费用收取的最高水平,若不保证,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变更收费水平的方法,同时,还规定了投资连结保险可收取的费用的项目以及部分费用项目的最高标准;《万能保险精算规定》对于产品的身故给付、万能保险保单提供的最低保证利率以及万能保险可收取的费用的项目以及部分费用项目的最高标准都给出了明确规定。以上这些内容都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即使在消费者不能完全了解新型产品的全部内容的情况下,这些规定的内容给消费者提供了相关内容的最低保证和承诺。
二、《规定》的出台有利于公司控制风险
  寿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始终面临着各种风险,如利率波动风险、生命风险、通货膨胀风险等,有效控制风险、保证公司的偿付能力是寿险公司的核心内容。经济环境、金融环境的变化必然造成保险经营环境的改变,寿险公司的经营者在大量开发新产品的过程中会面对更多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而公司的长期利益和短期利益的不完全一致性可能会造成一些公司行为的不规范,加之保险产品的复杂性和信息的不完全性,使消费者对新型产品产生一定的质疑。新型产品的精算规定全面规范了新型产品的形态,促使公司树立长期的经营目标,通过限制各类产品的定价、评估、利益分配、费用提取的基础和方法等来控制新兴产品的风险,保证寿险公司的长期经营稳定。从短期方面来看,《规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控制公司的市场行为,而从长期方面来看,《规定》可以通过法规制度、技术方法等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寿险公司的长期风险,保证寿险公司的经营稳定性。
三、《规定》的出台有利于规范行业标准
  新型产品的精算规定最为直接的效果是规范行业标准,使保险经营有章可循。精算实践标准是指导行业规范经营的纲领性文件,如果监管规定长期滞后于市场的发展,必将造成市场经营的混乱。中国的精算职业起步较晚,早期主要是吸收国外的精算思想、精算方法和精算实践,随着中国精算职业考试制度的建立,中国精算职业得到的很大的发展,精算实践经验不断的积累,监管机构不断地加强精算方面的监管,出台各类精算实践标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自1999年以后先后出台了《人寿保险精算规定》、《意外伤害保险精算规定》、《健康保险精算规定》、《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人身保险产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等法规,而本次出台的《分红保险精算规定》、《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万能保险精算规定》进一步完善了精算监管体系,促进了寿险专业化经营和专业化监管。
四、《规定》出台有利于提高行业的竞争力,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随着经济的持续增长,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中国的人均购买力不断增强,国民的风险管理意识、投资意识不断增强,需要获得经济保障和专业理财的综合服务。保险公司作为提供经济保障和专业理财的金融机构具有众多的竞争对手,对新兴产品的相关规定可以保证该产品的公平性,使客户和保险公司之间合理分担风险、共同享有经营成果,提高保险行业的信用指数,树立消费者对保险行业的长期信心,保证保险业的竞争力。另外,规范的寿险产品和市场行为,可以合理的开发保险市场,避免保险资源的过度开发和浪费,保证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
  另外,任何法规的完善和成熟都需要长时间的实践和不断的修改,特别是对于快速扩张的中国保险市场来讲,随着新问题的不断出现,各种法规都需要逐渐修订和完善,保险监管系统的建立与保险市场的特质和成熟程度密切相关,而且监管的各个方面是相互制约和相互协调的。我们知道,不同公司可能具有不同的市场规模、资本实力、管理水平、技术能力、精算系统和精算软件,相对统一的标准和具体的要求可能会给不同的公司带来不同的影响。随着市场的不断成熟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监管机构在制定监管法规时可以更加着眼于宏观,而保险公司在监管机构统一的精算法规、精算指南的指导下,在精算技术上具有更大的空间,根据自身的特点采用不同的精算方法,以达到更佳的管理效果。
加强监管和发展市场是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一对矛盾,健康的保险市场需要大家的共同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保险公司的利益与监管部门的监管目标最终应该达成一致,我们期待着一个更加成熟、更加健康的保险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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